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3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4)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
1 将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堆山造景、围海造田等工程的单位,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批和统一调度安排,同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2 建筑垃圾受纳场应按选址、建设、运行、关闭、封场、跟踪监测、场地再利用等程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1)建筑垃圾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配备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2)建筑垃圾受纳场达到预定受纳量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申报停止受纳; (3)建筑垃圾受纳场封场工程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4 建筑垃圾收集时严禁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入。
(5) 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原则
1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型式和载重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工程渣土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货车;
(2) 装修及拆迁垃圾运输宜采用载重量5~15 t的密封式货车; (3) 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 t的密封罐车。
2 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 (1) 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 mm; (2) 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 mm;
(3) 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 mm。 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1)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2)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 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3) 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不得超过0.01 m2,总面积不得超过0.05 m2;
4 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轻轻敲打时,应无块状泥沙等污渍脱落。 5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6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7 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8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况完好。
(6) 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原则
1 建筑垃圾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散装运输形式。
2 船舶长度、宽度、吃水、船舶最高固定点距水面高度等技术参数应满足水运航道的限制条件。 3 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集装箱的环保应达到如下要求: (1)集装箱的造型设计应该美观大方,外表应该保持整洁;
(2)集装箱在制造工艺中要求做到后盖门能够紧密闭合,防止垃圾散落; (3)集装箱内箱应保持平整,减少垃圾残余量,便于清洁。
4采用散装运输形式,建筑垃圾表面应有效封盖,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5建筑垃圾运输船舶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7)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原则
1 中转调配场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宜设置在建筑垃圾产量较大的区域附近或设置在城市近郊区。选址处应交通便利,易于收集和转运。
2中转调配场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 中转调配场内宜设置分选区、分类堆放与转运区、生产管理区等。
4 分选系统可根据末端处理要求和现场实际条件设置机械及人工分选设备。 5 分类堆放与转运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2)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至少保证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如无专用提升设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 m。
(3) 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 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 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6 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生产作业区的上风向,并设置办公楼等设施。II类、II级以上规模的中转调配场还应设置维修车间等设施。
7 中转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
8 中转调配场内道路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9 中转调配场总平布置及绿化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6)的要求。 10 中等以上规模的中转调配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资源化利用设施。
(8) 建筑垃圾回填细则
1 回填地点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 回填前应将低洼地内的杂物、积水等清理干净。
3 回填水田、沟渠、池塘或含水量大的地段,根据地块的规划用途可以考虑采取排水、疏干、挖去淤泥、换土、抛填片石、填砂砾石、翻松、掺石灰压实等处理措施,以利加固基底土体。 4 雨季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回填点内部,避免边坡塌方。 5 在回填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出入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城市道路。 建筑垃圾受纳细则
1 建筑垃圾受纳场在选址前应收集规划、周边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及供电条件等基础资料。
2 建筑垃圾受纳场选址不应设置区域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相关要求。
3 建筑垃圾受纳场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库容应保证服务年限不小于8年;交通方便,运距合理;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较低;宜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可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作为受纳场场址。 4 建筑垃圾受纳场选址应在全面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至少3个选址进行比选,通过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拟定选址。
5 严禁工程泥浆及有害垃圾进入建筑垃圾受纳场填埋。
6 受纳场主体设施可包括:计量设施、分选设施、填埋库区设施(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根据需要,可设置资源化处理设施。
7 受纳场配套设施可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设施、停车场等。
8 受纳场生产管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及分选设施之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9 受纳场四周宜设置不小于10 m宽的绿化隔离带。受纳场封场覆盖后应进行生态恢复。
10建筑垃圾受纳场宜设置建筑渣土填埋区和其它垃圾填埋区。建筑渣土填埋区主要填埋砖瓦、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渣土等惰性物质。其它垃圾填埋区主要填埋以装修、拆迁垃圾为主的建筑垃圾。 11 建筑渣土填埋区设计不需考虑人工防渗及雨污分流等措施,但应考虑雨水导排和封场利用等方面的论证与设计。
12 其它垃圾填埋区设计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进行地基与防渗处理、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体导排与防爆、填埋场封场等方面的论证与设计。
13 受纳场应配备推铺、压实及降尘洒水设备,作业时宜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14 渗沥液调节池有效容积应可保证其它垃圾填埋区产生的3个月污水量
受纳场应修建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受纳场地在受纳前、后应进行水、气、噪声及地质沉降的本底监测及作业期监测。
15 受纳场封场工程应包括堆体稳定、地表水导排、植被类型选择与分布等内容,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并应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1) 封场施工前,应对垃圾堆体进行勘察分析,消除陡坡,充填压实垃圾构造裂隙,减少堆体大面积不均匀沉降;
(2) 封场表面覆盖层应为适宜植物生长的营养土,土层厚度应不小于30 cm;
(3) 封场后应在堆体表面进行绿化修复,绿化应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应根据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进行植物配置,宜选择根系穿透力强的树种。
(4)建筑垃圾受纳场其它垃圾填埋区的封场要求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执行。
(9) 建筑垃圾科学归类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及应用技术工艺是将建筑垃圾经济、合理、科学地分离成各种建材综合产品的原材料,然后与新型建材生产技术嫁接,生产出高附加值的产品。
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及应用工艺技术,采用国产定型的选矿设备,结合建筑垃圾特点,将功能不同的选矿设备进行工艺组合,通过可编程序控制器对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对建筑垃圾进行分选加工处理,其工艺特点可以根据目前我国建筑垃圾成分的特点,将砖瓦、混凝土、砂石料、渣土等进行分选,然后根据分选后的产品,分类应用,加工成建筑用再生集料、建筑用砂浆原料、混凝土三孔砖、建筑用烧结砖。建筑垃圾的利用率可达到100%。
黎明重工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所产生的产品主要有建筑用再生砂石、建筑用砂浆原料和混凝土三孔砖。在建筑垃圾进场前,企业通过严格检验,杜绝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污染的化工企业拆迁的建筑垃圾进场。在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过程中生产用水可循环使用,对于粉尘和噪音的影响,企业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可以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的建筑垃圾成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以砖石结构为主,他们以钢木结构为主;我们以处理碎砖瓦为主,他们则以处理混凝土为主,所以国外的建筑垃圾分选较易,而我国却比较难。因而,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理厂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配套设施,是城市建筑类废弃资源得到有效处理和综合利用的途径,因此,适宜沿城市的四周按区域分工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场,并与城市中、长期规划相结合,随着城市建设的变化有序增减。
(10)建筑垃圾的处理与资源化 一、前言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据有关资料介绍,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t~600t。若按此测算,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有4000万t,建筑垃圾的数量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较我国早20~30年,如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并提出“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丹麦上世纪末就有约80%的建筑垃圾被再生利用。日本2000年建筑垃圾的重复利用率已接近90%,对废物的循环利用一举解决了资源短缺、土地占用、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建筑垃圾的管理一直较为薄弱,建筑垃圾基本不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的方式进行处置。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才陆续在一些大城市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条文。然而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不仅内容浮浅,以规范倾倒地点!运输车辆和行车路线等为主,对建筑废物进
行减量化和再利用等循环经济关键性的内容基本未涉及。管理系统本身也还存在种种问题,阻碍了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方法
根据我国建设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除极少部分有害外,如经防腐处理的废旧木材、含有汞的日光灯管等,其他均可进行资源化。故从理论上讲,只需将建筑垃圾中有害部分分拣并运往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对剩余的绝大部分无毒无害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即可。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其化学成分是硅酸盐、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硫化物及硫酸盐等,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路、花格砖等建材制品。根据国外成熟的技术, 建筑垃圾中有15%可经综合处置后生成再生建筑原材料, 重新用于城市建设;80%的挖槽土方可用做工程回填、铺设道路、绿地基质等;只有5%左右的有害有毒弃料和装修垃圾暂时没有再生利用价值。可见,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有效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