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之中,让农民享受到“依法治国”的利益,解决我们面临的农村邻里纠纷频繁升级问题。“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生了。”15如果因良好的法律不能很好地执行造成推出另外的政策,这就像用一个谎言来掩盖另一个谎言,永远都处理不好。
由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科技的发展,信息的迅速传播,现今的农村经过三十几年的变迁,农民不再是生于斯,死于斯的附于土地上。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已经使农村互助依存关系瓦解,不能再简单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来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利益关系,但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中对中国农村“差序格局”和“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等方面的写照依然存在16。《论法的精神》指出:“各种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17所以,再去主张不打破地方习惯来反对国家法在农村的实行,实属保守主义,有违国家施政原则,不但不能顺应如今农村发展,也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国家理念。
姜明安教授在《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中说:“我
们只有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真正将法治确立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民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文化灌输,才能使我们的国民逐步在其内心深处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18值得我们庆幸的是,我们伟大的党在这关键时刻推出的一系列农村政策却恰恰适应了这个潮流。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9做了详细而又纲领性的阐述,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20
在这样的利好的情势下,我觉得我们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来预防和遏制农村邻里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继续发展的趋势。
(一)发展开放的地方经济,加强全国经济的联系纽带。 其一,由于中国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直接造成的是中国农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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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 著:《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费孝通 著:《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至36页,其中有这样的描述:痛骂别人贪污的人,知道了他父亲也在贪污时,却要替父亲隐瞒,并可以向父亲要贪污的钱。这种现象在农村是普遍的。 17
法国 孟德斯鸠 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 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0页。 18
姜明安:《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民论坛》,2013年6月号(下)。 19
本书编写组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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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编写组 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
年11月第1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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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的流动性大,生活不稳定,思想情绪波动大,容易冲动。作为农村人,出门打工只是打的年龄工,老了终究要还乡,所以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劳动力本地就业问题对稳定农村人的思想情绪,使他们能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开放的共同意识极为重要。
其二,现在,国家大城市,大企业都是新理念管理,而且也适应国家的发展趋势,所以打破城乡意识二元现象,要首先打破城乡经济的二元制,加强全国经济的联系,将国家的主流意识引入农村,将农村融入国家大家庭中去。
(二)加大法律道德教育,抵制农村不良社会传统。
其一,农村如今可谓是民事、行政、经济法律空白的地方,农村人能接触的法律大多是电视新闻和进城务工得到的法律知识,并没有专业的法律教育。乡镇义务教育里有思想品德课程却没有法律课程。在农村加强法律教育,首先要从学校入手。我逛了我们地级市里的书店,除了养生,科技之类的书,很少有法律法规的书,最多的是如何教育孩子成才的书。这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法律意识。这是很危险的事。教育出来一个不知道社会规则的人才,只不过一只花瓶而已,一碰就碎,没什么作用。其次是当地政府要切合当地实际,结合当地各种媒体,以易懂的方式主动宣传法律,抵制不良社会传统。
其二,法律教育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农村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农村人的法律意识,融法律于农村人的信仰。在农村的法律教育,不仅要进行实体法的教育,更应注重程序法的教育,因为中国农村几乎没有程序法的意识。
其三,“只要民族精神与政体原则不相违背,立法者就应尊重这种民族精神。因为,只有当我们自由自在地依照天赋秉性行事时,才能做得最好。”21中国传统的传承和发展在农村要比城市敏感,乡俗陋习在农村的影响也比较深。因此,如果在农村为了尊重传统习惯而不重视国家法的作用,确实是有违我们的“施政原则”。“这些习惯与主导法律不存在矛盾时,可以用作主导法律的补充。”22,所以我们要在不违背施政原则的前提下,在农村改变陋习,树立新风尚,结合国家法律发展中国优良传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各基层组织在农村依法处理邻里纠纷的作用。 首先,村委会在邻里纠纷发生后应主动及时公正的解决,并跟踪留意纠纷发展变化,切实关心本组织内居民利益。
其次,加强人民调解在调解邻里纠纷的作用。邻里纠纷中,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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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孟德斯鸠 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 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3页。 法国 孟德斯鸠 著:《论法的精神》,许明龙 翻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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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现在,法律的解决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农村人对司法的程序性缺乏了解,容易造成双方的误会,人民调解的作用就显得比较重要了。而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过多的强调了法院的作用,人民调解的作用明显减弱。在这农村转型时期,加强人民调解的作用很有必要。
再次,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梳理和确认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属关系,预防因财产权属争议引发邻里纠纷。
另外,基层法院应改变过去那种裁决就结案的工作方式,要注重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注重邻里纠纷的彻底解决。
总之,各基层组织在依法处理农村邻里纠纷时,也是一个进行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机会,更是一个实践依法治国,如何将国家法与已有中国农村传统相结合的机会。这考量着我们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所以基层组织人员要抛弃法条主义,注重案件在法律上的实质,才能更好地解决好邻里纠纷。
(四)打击渎职、贪腐现象,切实保护依法治国对农村居民带来的利益。
我们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让国民遵纪守法,安居乐业,生活幸福。法律不但规定应该和不能做什么,也规定了能带来哪些利益,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和贪腐行为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这些利益和基层组织的公信力。邻里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不能,也不愿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来解决,就会出现暴力相抗的局面。乡镇政府应认证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保证村民委员会的纯洁,减小国家法律在农村实施的阻力,杜绝看似合理却不合法的事情发生。 (五)推进刑法社会化,提高刑事司法在农村的信任。
“社会刑法是以一个社会中的基本社会分层或社会风险为基础,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或不同的犯罪配置不同的罪刑规范而形成的一种
23功能主义刑法。”,其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刑法重视刑法的目的性”。24
我们在农村普及法律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基层组
织在处理邻里纠纷的作用,会对农村邻里纠纷的产生和引发刑事案件起到预防和及时、彻底解决的作用,而推进刑法社会化不但起到预防作用,反过来更有利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顺利处理。
随着全国劳动力自由的流动,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刑法的社会化势在必行。但是,在农村,刑罚的报应主义思想还很严重,国家的“少杀、甚杀” 的刑法政策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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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环球法律评论》, 2013年03期第49页。 姜涛:《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环球法律评论》, 2013年03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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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5的要求,还是真正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在农村还解释不通这样一个事实:人的生命同等的重要,杀人犯不判死刑而死者的生命就不重要了吗?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中有关农村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刑事犯罪的规定26,并没有起到预防和减少农村刑事犯罪的作用,却给农村人一种“杀人有理”,而且可以“花钱买刑”的印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7中这个“座谈会纪要”成了法院审判的依据,我总感觉怪怪的:它不是法律却胜过法律。所以,刑法社会化不是对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变更,而是依然离不开立法机关的明确立法,司法机关不能用过多“闭门造法”的司法解释来代替完成。
司法的独立性,不意味其孤立性。“司法不能孤悬于民意之外,司法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彼此抵牾甚至撕裂。”28平等的看待农村,不意味着没有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仅像我们“男女平等,男女有别”的观念一样而已,是不能无端引出另外的法律的。王启梁在《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_民意和政治_以李昌奎案为中心》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李昌逵案件中体现的是法院内部法律世界观的紊乱。因此,提高刑事司法在农村的办案效率,降低成本,加强其透明度和影响力,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与社会民众之间形成普遍共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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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司法机关要做的重中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
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以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30这样会使邻里纠纷当事人能够意识到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处在因不信任而去“法外求法”,致使纠纷进一步恶化的状态,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自觉性,不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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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专门针对死刑问题做了规定,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这一公约。 2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2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 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28
涂云新,秦前红,《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现实困境及法理破解》,《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07期第47页。 29
本书编写组 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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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司法》, 2007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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