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银行管理:
(一)除计财处、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规定的账户外,其余各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银行开户。
(二)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其它账户划转资金(单位计提工会经费、财政批准的垫付资金除外),如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禁止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禁止与个人账户发生业务往来。禁止出租、出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科协直属的协会需开户的,按民政厅有关要求办理,并按社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借款管理
(一)因公出差,应凭出差会议通知和分管领导的批示办理借款手续。
(二)部门领导应当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开支计划,从严控制个人借款。个人借款的,需填写“借款单”,办理审批手续;计财处将根据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控制借款金额。个人借款未还清的不办理新的借款。
(三)出差结束后10天内报销还款,超时报账须提供相关说明,否则不再给予借款。
(四)各部门未在编人员,一律不予借款。
第五十六条 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报。编报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要求,按下列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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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馆、信息中心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以纸式和电子方式将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分别于1月15日和6月15前汇总(纸式和电子方式)上报财政厅。
(二)凡没有按时上报年度分月计划的单位,视为没有用款额度,财政、银行拒绝支付款项,计财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制定,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 200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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