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煤矿管理制度富

2026/1/16 22:49:39

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并进行考核奖惩,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二条 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每班都在井下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 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矿长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有详细记录。

第四条 煤矿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改,并处煤矿企业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煤矿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

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召开1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1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第三条 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一个采区内同一个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四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每旬组织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

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和“有掘必探”要求,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施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

组织1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第六条 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节 现场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井下现场作业管理制度,配齐配强矿领导、班组长、特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并保证各类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个、其他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个。

第三条 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班每万吨采掘作业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且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临近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实施掘进、瓦斯抽放作业时,除认真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怀疑有水患的掘进工作面,在实施探放水作业时,除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矿井在启封井下密闭、排放瓦斯前,必须将启封井

下密闭、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报所在煤炭分局审查备案,实施以上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与瓦斯排放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入井,参与井下密闭、排放瓦斯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煤矿必须根据矿井开拓开采计划、劳动定员管理、带班领导和跟班特员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生产组织计划,明确开拓开采的具体作业点、每个班次的带班领导和跟班特员、下井人数,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报煤炭分局核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管理,每班作业结束,由带班领导或安全员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交接,并作好记录。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当班井下作业情况、存在的隐患、需要注意的事项。除部分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严禁组织职工在井下进行交接。

第七条 煤矿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贯彻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燃发火、探放水、工作面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等工作时,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第八条 煤矿所有掘进工作点必须使用前探梁支护,井巷支护推广使用锚喷、U型钢、工字钢、砌碹等支护方式,回采工作面杜绝使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严禁空顶作业和裸巷掘进。

第九条 煤矿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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