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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投标管理
在美国,绝大多数政府投资工程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选择承包商,但法律上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下的评标及中标依据,原则上实行最低价格中标原则,但合同官员要确认承包商的“负责任性”,联邦政府机关在授予合同时,要检查承包商按照项目的要求执行合同能力,其中,不仅要考察承包商目前的技术和财务能力,还要考察承包商的以往业绩和诚信。未中标者通过法定程序可对投标结果提出异议,如果能够证明其条件优于中标者,可要求重新招投标,或要求政府赔偿其因准备投标而支出的费用。 2.4 预算管理
美国预算管理非常严格,法律严禁任何部门预算超支,超预算是除刑事犯罪外唯一送部长或合同官进监狱的罪过。部门内项目一般也不得超过预算,这是因为美国项目预算编审很严谨,从上年4月到下年9月预算批复前都可以调整,各种可能的因素都考虑得非常充分,还留有7%以内的预备费。如因材料涨价过大而导致预算不够,那么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更换材料,调整设计,降低成本,因国会关注的不是材料如何,而是预算能否控制;另一种是从部内其它项目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能超过5%。无论是单个项目超预算还是5%以上部门内部调整都必须报国会批准。在国会批准下达之前只能按原批复预算执行,不得超支。如因利率、汇率、税制等政策性因素调整而导致的预算不够,因这是政府行为,而在决算中政府据实认账,不会因此影响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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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风险管理
在美国,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政府自身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分析、评估、锁定项目风险。如在工程承包领域,政府业主通常要求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时办理各种保险,法律还规定,签订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合同时,承包商必须提供全额的履约担保,另外,承包商也需要银行的各种贷款,在办理保险、担保和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很慎重地审查企业的承包能力、履约记录、营业记录和资信状况,据以决定是否给予以及以什么样的费率给予承包商贷款与承保,通过这种方式约束承包商的承包能力与其实际能力相一致。此外,政府还享有一般业主所没有的权力,如政府可以在认为“符合政府利益”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而此时承包商只能就其已完成的工作要求补偿。
2.6 诚信约束
与我国政府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不同,美国对承包商不进行资质认定,也不进行评级和资格证书管理,承包商与业主、银行、担保公司的关系以合同来界定,以诚信来维系。这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资格本身是一种不确定的东西,资格授予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良好的业绩和诚信记录更能抵御风险。有些业主不仅要考察承包商的诚信,同时还要考察承担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个人的诚信。诚信之所以如此重要,其背后是风险机制在发挥作用。对承包商而言,一旦失信,就意味着丧失市场和破产,个人亦会失去在社会和事业上的立足之本。这种诚信制度是融入美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一种意识,个人、团体、政府都以诚信来维系之间的关系,诚信也是个人、团体、政府组织得以生存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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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德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德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做法 1.1 严格的决策程序
立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一般是由项目使用者(如卫生部)向财政部提出立项申请,由财政部和交通、建筑和房屋部(本文简称建设部)共同审查。财政部主要从财政、资金的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批,建设部则从技术细节上审查可研报告。财政部审批确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在该投资额范围内,由建设部代表国家组织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即建设部是国家投资项目的业主,具体运作由该部建筑局负责。
预算审核。德国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极具权威性、强制性和科学性。对上报的项目预算审核严格细致,预算执行结果考核也分阶段把关。一旦立项获得批准,项目单位除上报项目总预算外,还要提供各项投资资金之间比例和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指标的专门预算,该预算作为辅助材料上报财政部并纳入年度总预算之中。德国在建设部设有“建设投资管理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他们与项目的未来使用部门协调,共同做出项目预算并参与从项目立项、预算确定投资拨款、投资预算调整直到投资后评估的全过程。项目完成后,该机构要对项目投资额、完成时间、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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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立体的决策监督
为防止决策失误,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德国实行三级监督机制。一是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联邦建设部专门设立了由国务秘书(即副部长)直接领导的内部监察处,主要以《联邦政府官员法》为依据,负责对建设部门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和应聘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自由职业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处如发现或有人举报有关人员有经济问题,可以进行核实,经核实确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移交检察院或警察局办理。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是内部检查和预防腐败。监督机构只能监督,不能参与工程发包或其他经济活动。二是审计监督。联邦德国审计署是依据《基本法》规定而设立的独立的机构,不受政府和任何部门的制约。审计署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法律性和经济性,对决策者的舞弊行为形成制约。三是通过联邦议会进行监督。每一个议员都有自己的选区,该选区选民可向议员提出问题与质疑,由议员将有关问题与质疑提到议会上。与此同时,议会也要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对议会和议员形成强大的压力,有时会迫使议员辞职。议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机制。
1.3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联邦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于 500 万欧元工程或 20 万欧元的设计和采购项目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500万欧元至200万欧元的项目必须在联邦范围内招标。公共项目招标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选择承包商,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若公开招标存在困难(如缺乏具备资质的投标人、采用专有技术、涉及国家秘密等),可依次采用后两者。同时,《联邦建设项目合同规范》(VOB)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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