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 发生22.1条款事件时的补偿
(i)因发生第22.1条款项下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不超过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5%)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增加部分,甲方不予补偿;
(ii)因发生22.1条款项下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该运营年的运营成本增加和/或资本性支出大于其上一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5%)时,甲方对当年增加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给予补偿。
22.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部分提供补偿:
(a)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公司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c)甲方按照本协议其它规定或以其它方式提供补偿;
(d)法律变更使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乙方。 22.4 补偿方式
22.4.1 一般补偿可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a)一次性补偿; (b)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22.4.2 补偿方式的优先
甲方可自行选择采用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 22.5 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应进行补偿的补偿事件发生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描述该等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费用、亏损或责任的性质及估计金额(下称“一般补偿通知”)。
22.6 补偿的决定
23.6.1甲方在收到乙方一般补偿通知后20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以及一般补偿的形式、数额和时间。
22.6.2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一般补偿通知之日起30日。
22.6.3上述协商期结束后10日内,双方仍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第26条的规定处理,双方也可以协商终止本协议。
22.7 延长特许经营期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亦可采取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方式进行补偿。
22.8 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一般补偿,甲方不再承担有关一般补偿事件的任何其他责任。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23条 终止
23.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b)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c)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d)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e)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f)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72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336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完全终止运营污水处理厂,上述时间不包括第9条项下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g) 乙方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报表或报告超过3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实的信息;
(h) 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i)乙方在第3.2和/或3.3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j)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3.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甲方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BT部分的资金偿还义务,且迟延支付时间超过六个月或以上;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3.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第15.1.7.4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23.4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23.4.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23.1 、23.2或23.3条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3.4.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23.5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3.5条款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23.6 终止后的补偿 23.6.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应根据下列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并向乙方支付。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对于乙方已产生的投资,经XX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下浮20%支付给乙方。
23.6.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而根据第23.2条款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包括乙方对本项目的投资的直接经济损失。
23.6.3 第15.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15.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23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下述因素合理确定并支付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方和乙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23.7 终止后的移交
23.7.1 乙方根据23.7.2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4.2条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23.7.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厂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 30 日内按照23.6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30 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24条 变更和转让
24.1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
(b)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24.2 乙方的转让 24.2.1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25条 解释规则
25.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