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综采准备队
第一篇 法 规
第一章《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注释】“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是指应有2个或2个以上的,分别来自电力网中不同的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电源线路。
本条文中分接负荷的含义指负荷在供电干线上的连接,不包括经变(配)电所馈出母线上分接的负荷。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注释】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危害;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危害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由于井下供电电缆的敷设受井巷条件限制,一般高度均较低,人体可以直接触摸,一旦发生人体触电时,其触电电流相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来讲大许多倍,对人员生命构成威胁;二是单相接地时形成单相短路,单相短路的电流很大,可引起变压器、供电设备及线路损坏事故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接地点产生很大的电弧,有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再者接地点的高电位、大地中的大电流有可能引发电雷管超前引爆,这些事故的后果将是极为严重的.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注释】在使用某些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测量电气参数时,必须带电作业。
如使用万用表测量电压时、使用钳型电流表测量电流时等。在测量过程中可能会因操作人员的误操作造成仪表内部绝缘击穿。元件损坏等而形成短路事故。也可能因测量仪表本身质量问面造成短路事故。这类事故产生的电弧能量足以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在使用某些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测量电气参数时,可能因测试表笔的接触产生电火花。也可能是仪表内部虚焊、脱焊等原因产生电火花。如在使用兆欧表摇测设备绝缘时,就会因测试表笔与被测体的接触不良而产生电火花,这类电火花的能量也足以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表10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选 用 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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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所 类别 低高压 设备 照明灯具 煤(岩)与 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 矿井和瓦斯 喷出区域 * *矿用防 安型除外) * * *矿用防 爆型(矿用增 安型除外) 通信、自动 表、仪器 矿用防 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矿 用 防爆型 防爆型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矿 用 防爆型 防爆型 瓦 斯 矿 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 主要进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一般型 总进风巷、主要 翻车机 采 区 回风巷、采区回风 硐 室 进风巷 巷、工作面和工作 面进回风巷 矿 用 矿 用 防爆型 防爆型 矿用防 爆型(矿用增 安型除外) 矿用防 爆型(矿用增 安型除外) 矿用防 爆型(矿用增 安型除外) 电机和电气 爆型(矿用增 化装置和仪 爆型(矿用增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 * *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检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注释】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时,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的几率很高,而由于工具与设备内部某一带电部分相互接触碰撞,或通过工具用具使之与设备外壳接触碰撞,都会产生具有高温、高热的弧光短路,伤害作业人员,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在瓦斯积聚时还可能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给矿井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而在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时,可能因电气设备绝缘破坏造成作业人员的触电;也可能因螺丝松动而使接线喇叭嘴脱落造成失爆;可能因空间狭小、起吊、搬运条件差.在搬运过程中损坏电气设备;也可能因带电电缆突然受力而使芯线折断、绝缘层破坏,造成芯线脱落而引起一相接地、两相短路或三相短路,产生上千摄氏度的高温电弧,造成电气设备损坏和大面积停电,在瓦斯积聚地点还可能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 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 不超过 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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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目前我国煤矿综采工作面大部分都采用1140V等级电压供电。随着高产高效综采工作面的需要,电气设备容量大幅度增加,1140V配电电压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要求,因此对采区电气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主要是双高综采工作面的配电电压进行升级是必然的。
我国电力网中,1140V等级电压上面是3300V,再其上是6kV。如果电压升得过高,将会给采面电气设备的制造、管理等都带来一定的难度。供配电电压等级升高后,电路对地电容电流随之增大;当出现电路接地时,接地用流也随着电压等级的升高而增大,产生的接地火花足以引燃引用采面瓦斯,引发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电压的升高,同时也增加了作业人员人体触电的危险性,触电电流很可能远远高于30mA.另外,由于采面自然条件恶劣,经常遭受淋水、挤压、撞击,电气设备移动频繁,电缆弯曲盘圈始终存在,大大增加了采面电气设备和电缆漏电接地的可能性,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供电.目前综采工作面的供配电电压以升到3300V组比较适宜。而近年来的实践也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一方面3300V等级电压已经能够满足现阶段双高采面电气设备的容量要求;另一方面只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供配电现场管理,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进行供配电,完全可以实现安全运行。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 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注释】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防爆电气设备人井前的检查,是确保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设备完好、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重要前提。“产品合格证”是对设备质量的承诺与保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对设备防爆性能的承诺与保证。井下发生的电气设备失爆往往有2种形式,一是适用场所不对;二是设备本身存在防爆缺陷,多由在人井使用前未作上述检查或者是检查不严所造成。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失爆状态下的运行是十分危险的,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这类灾难性的事故。严重威胁矿井安全和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核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 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
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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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格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 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惯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 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人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人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人(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人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洞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用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 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 m 。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 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 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 0.8 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人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铜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
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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