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相差多少?(保留4位小数)
【案例】 符合双方约定回潮率的重量即公量,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准回潮率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实际重量× 1?标1?实际回潮率
将案例中的数字代入上式得:
105公吨?1?11%1?9%=106.9266公吨
公量与货物的实际重量相差:106.9266公吨-105公吨=1.9266公吨。
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某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其重量大致相等,这时常采用“理论重量”来计算货物的重量。
五、合同计价重量不明的情况
有时候,合同中只笼统地规定了一个重量,但对这个重量是毛重还是净重未加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应将这个重量视为净重,并以这个净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
2.2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有的商品在数量上也很难做到绝对准确,如玉米、黄豆、煤炭、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对这种商品就需要规定机动幅度,否则会产生违约的问题。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在数量前加“约”(About或Approximate)
例如,“about 2000 M/T”。UCP500第39条第6款规定: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应注意:这种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在其他方式结算时,由于没有确切的含义,这种含糊的规定很容易引起争议,应尽量避免采用。
二、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多少,这样的条款叫“溢短装条款”。 (一)“溢短装条款”的内容 “溢短装条款”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1. 多装少装的幅度。在实践中多用百分比表示,幅度由买卖双方磋商决定,一般要考虑商品的特性、行业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
2. 机动部分的作价。机动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作价,但在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大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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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这种作价的方法容易诱发卖方多装或少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机动部分也可以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作价。 (二)订立“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 在一批货物中有不同的规格和型号的情况下,“溢短装条款”不仅是对一批货物的总量而言,也是对其中的各种规格型号而言。
2 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规定“溢短装条款”时,还应同时规定信用证金额的机动幅度,否则多装部分的货款可能无法收回。
三、UCP500允许的机动幅度
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规定“约”和“溢短装条款”条款,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UCP500第39条第6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应”。
§3 价格条款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单价和总价,在“Unit Price”和“Amount”的栏目或标题下表示,为防止出错,总价部分还应有文字的大写。
国际贸易中价格的表示方法(指单价)与国内贸易略有不同,它由“计价货币”、“价格金额”、“计价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四个部分应按一定的习惯排列。例如,“USD 200 PER M/T CIF LONDON”:
3.1 计价货币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与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种货币,
选择计价和支付货币的一般原则是:
1. 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convertible currency)。在国际贸易中收付的是外币,但并不是所有的外币都可以自由兑换。在选择支付货币时应选择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目前大多数是使用美元。其他常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还有英镑(Stg,£)、德国马克(DM)、日元(JY)、瑞士法郎(SFr,SF)、法国法郎(F.Fr,FF)等。目前全世界有50多个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
2. “收硬付软”。即出口最好采用“硬币”计价,进口最好采用“软币”计价。“硬币”指坚挺或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软币”指疲软或有下浮趋势的货币。在国际贸易中,从签约到实际收付的时间间隔较长,存在汇率变动的风险。出口选用“硬币”计价,可以防止因计价货币汇率下浮造成实际收入减少的风险;进口选用“软币”计价,可防止因计价货币汇率上浮造成实际付出的增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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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计价货币的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要经过买卖双方的磋商,如果不得不采用不利的货币计价,则应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例如,可根据计价货币今后的走势和实际支付时间的长短,相应地调整对外报价;也可以订立保值条款,以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
3. 如果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不是同一货币(这种情况很少),科学确定两种货币按什么时候的汇率结算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按国际上惯例,一般按付款时的汇率结算,这样不论计价和支付货币是什么货币,都可以保证实际收入不变。如果按订约时的汇率结算,在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的情况下,卖方在结算时的实际收入将减少;在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的情况下,卖方在结算时的实际收入将增加。
3.2 合同中价格的规定方式
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固定价,二是非固定价。 一、固定价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明确的、不变的价格。例如:“每公吨500马克,CIF汉堡”。固定价的好处是明确具体,便于进行经济核算;缺点是要承担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另外,还要承担因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导致买方或卖方毁约的风险。
采用固定价规定价格应注意:(1)事前应对影响商品供求关系的各种因素做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2)认真进行客户资信调查,防止客户因商品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违约行为。
二、非固定价
指在合同中不规定一个确定的价格,只规定作价的方法。常见的非固定价形式有: (一)待定价格
即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留待以后商定。采用这种方法,往往是因为交货期较远,对国际市场的价格趋势难以预测。又分为两种方法:
1. 在合同中规定作价时间。如,“价格由双方在X年X月X日协商确定”。由于未就将来的作价方法作出规定,此法容易引起争议。一般只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在作价方式上已有习惯做法的情况。
2. 在合同中同时规定作价的时间和方法。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等。这种方法比前一种要好。
(二)暂定价格
指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多退少补。例如,“单价暂定CIF神户,每公吨2 000英镑。作价方法以XX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船月份平均价加8英镑计算,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这种定价方法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远期交货合同。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对信用可靠、业务关系比较密切的客户,偶而也采用这种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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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固定价,部分非固定价
即对交易的商品部分采用固定价格,部分采用非固定价;或者采取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采用固定价,交货期远的采用非固定价。
非固定价的优点是:(1)有利于防止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防止买方或卖方因商品价格变动而毁约;(2)在双方对价格问题分歧较大的情况下,有利于促成交易的达成;(3)有利于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合同,从而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市场。非固定价的缺点是:使交易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就无法执行。
§4 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与转运等内容。
4.1 装运时间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1. 规定一个最后的装运期限。如,“Time of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August,2008”。即在2008年8月31日前都可以装运。这是最常见的方法。
2. 规定一段时间。如“Shipment during March,2008”,即从2008年3月1号到31号都可以装运,又如“Shipment during April/May/June,2008”,即从2008年4月1号到6月30号都可以装运。
3. 根据信用证的开到时间确定装运时间。如“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由于买方延迟开证,致使卖方没有充分的时间办理货物托运,对某些贸易或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地区比较适用。在采用这种方法时,最好同时规定信用证开到的时间,如,“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xx (date).”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以下问题:(1)避免含糊其辞。不要使用“大约在什么时候装运”、“近期装运”、“立即装运”等措辞。根据UCP500的规定,如果装运时间前用了“约”(about)字,应理解为在规定日期前后5天内装运。但这中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不适用其他结算方式,因此,还是尽量准确规定装运时间,不要采用含糊的规定方法。(2)规定装运时间要考虑货源供应情况,如果货物由工厂生产,要考虑工厂的生产周期。
【案例】 一信用证规定“shipment to be effected on or about 15th May,2000”。受益人于5月8日装船,向银行提交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案例】 按《统一惯例》,装船日期如果用了“约于(about)”应视为在规定日期的前后5天内装运。该案例提前了7天,银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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