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辅修期末重点

2026/1/18 21:18:42

法理学重点

一、法学的概念: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或社会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二、法学体系的概念:是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实际上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问题,是近代以来的事情。 三、“法”词义的演变:法与刑通用,法具有公平正直的属性和去除不正直的作用,在古代,法也与律通用。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度、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体系。

四、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五、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渊源指对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正式渊源:主要指权威机关经常据以作为法的来源或据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依据的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组织的政策、国际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观念、有关准则,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会规章和乡间民约、外国法、司法判例、理论学说 七、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是成文法为主,不成文法为辅。宪法--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法规、条例---国际条例--其他法的形式

八、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对比:都属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前提性和基础性要素,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关联,但他们确是两种现象或范畴,法的渊源是包含多种含义的概念,其中法的形式渊源和效力渊源的涵义才与法的形式的涵义有重合。

九、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十、法的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十一、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即具有法的效力。分为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象效力:法对什么人和组织有约束力的问题,也称为对人的效力,几种主张: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空间效力:法的生效的地域范围,域内效力(领陆、领水、领空)、域外效力(国家的法律产生的效力及于其领域之外);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生效时间四种:自公布之日起、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公布后经过试行再由制定机关修改补充,正式颁布施行。 法的终止生效有两种形式: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终止生效的情况有四种: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自然失效、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废止某项法、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日期。

法的溯及力 五种主张: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处罚较轻时,从旧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处罚较轻时,从新法) 法不溯及既往:1、法律只适用于将来,不适用于过去2、法律的可预测性说明法律不应溯及既往3、溯及既往容易被独裁者利用来实行专制统治 法溯及既往:1、法律不溯及既往往往会带来新旧法律交替时法官

适用已被废除的无效法律来判决的尴尬局面2、法律不仅是规范,而且还是对人们进行评价的标准3、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立在一个典型的法律虚构之上

第四章 法的要素

1、法的要素:指构成法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2、法律概念: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犯畴。是构成法律文件的“骨骼”。 法律概念的功能:总体功能(概念本身并未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它们却是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前提)、具体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及提高法律科学化的功能)。。法律概念分类: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内容,大致可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3、法律规则:即我国法理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是法的“细胞”。 法律规则的特点:(与原则相比)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二因素说(行为模式)、三因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规则的功能:明确的指引性、可预测性、直接适用性

法律规则的分类: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从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分(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从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确定分(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

4、法律原则:指那些可以作为规范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的“灵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不同(法律原则较宽,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 适用时稳定性不同(规则的适用稳定、确定,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 变化的速率不同(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发生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不同(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交错的时候,两个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案件中相对份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当前的场合,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但决不意味着另一个原则无效或被修改)

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覆盖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内容)

第五章: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概念: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特点:θ法律体系由法律规范所构成θ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θ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θ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θ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宪法等。 法律部门的特点:法律部门是对法律规范而不是对法律文件的一种归类、法律部门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归类、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助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规模和数量)、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内容再不断发展)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概述:现行有效法律234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部门、民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

第六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具有意志关系的属性、具有合法性、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要求法律制裁)、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3、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4、权力能力:依法能够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或者称资格

特点:每个公民和法人都具有、权利能力不是自然人和法人本身内在的属性,而是法所赋予的属性、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法人从成立到撤销 分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其参加者要求的不同)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5、行为能力:指在法律关系中能以自己的独立的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意义和后果 、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特点: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

6、责任能力: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形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放火、重伤、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7、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是构成法律关系的

要素之一 。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财富、行为结果 8、法律关系的内容: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的,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场合下,是可以转化的 9、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10、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个法律关系的演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分类:(依据其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而作出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 2、法律责任的构成:①法律责任主体(自然人<必须是有认知能力的人,只有具备正常得的认知能力,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人、其他社会组织)、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③损害结果、④因果联系(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⑤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3、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4、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惩罚(最严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补偿(民事补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强制 5、法律责任的归责: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行为与损害结果、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责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无辜者不受追究)

第八章: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批的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出现分离。 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根源是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 阶级根源是阶级和阶级斗争 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①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②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③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④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3、法的历史类型: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按照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的基本分类。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4、法系:指资产阶级法学家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相同历史传统和相同源流关系的国家的法律称为同一个法系。

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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