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6/1/27 10:23:08

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纪要》第三条第(三)项作了如下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3.涉及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的司法解释之解读 上述《解释》虽然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颁布的,但其内容与修订后的刑法并无抵触,因而仍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解释》和《纪要》明确了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总的要素,为实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操作依据,但由于规定的概括性以及金融诈骗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目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仍然是刑事司法的难点,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需要对上述规定进行具体解读。

首先,规定的落脚点在行为人对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 从《解释》和《纪要》规定的内容看,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或其他金融诈骗罪,落脚点都在其对相关资金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上。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将有关款项归还,那么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一般就是因为款项未还而案发。

其次,行为人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款项的,与其在获取该款项之前或之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密切相关。

若行为人拒不返还,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携款逃跑,如携带集资款逃跑或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二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或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这些都是拒不返还的表现,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

其三,行为人无法返还款项的,应当追问无法返还的原因。这类情况,相对复杂。

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具有非法占用目的,均有可能出现无法返还的结果,例如无法返还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均会出现的客观结果,仅以此尚不能区分两罪,我们不能根据无法返还的结果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进一步追问造成款项无法返还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对此,《解释》、《纪要》均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一是将款项用于挥霍,即“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或“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资金加以挥霍浪费,造成无法归还,即挥霍行为与其未归还具有因果关系,则对其未还部分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或“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为,行为人将有关款项用于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走私、行贿、非法经营犯罪,其结果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相关款项势必被

没收,行为人对相关款项的最终处置明知,款项无法返还的结果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从行为前考察,有的行为人没有经营、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也会是造成款项无法归还的原因,所以《纪要》规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四,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足以表明行为人拒不返还或致使款项无法返还。

其中,《解释》规定: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纪要》规定: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是一种类似兜底条款的概括性规定,为防遗漏进行了“拉大网”式的堵截性表述。对于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司法人员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具体认定时应当谨慎从事。总的原则是,其他情形应当在性质和程度上与前几种诈骗方式类似、相当,足以表明,行为人拒不返还有关款项,或致使有关款项无法返还,从而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五,刑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方式,有的在《解释》、《纪要》中并未涉及,但刑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方式是我们据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有内容。譬如,就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

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就票据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就信用证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就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就有价证券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方式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就保险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