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IPO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

2026/1/26 19:09:07

IPO相关要点

四三、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这里的其他职务是什么级别?在控股股东担任一个部门副职是否也应该受到此款限制?

这里的其他职务是指除董事以外的职务,没有级别的区别。在控股股东担任一个部门副职一般不受到此款限制。但审核时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由保荐人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专业判断。

四四、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吗?

高管在控股方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党的职务可以,但不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针对哪些人进行的?有哪些人不能成为被激励的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此外,如果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还要遵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即:

(1)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2)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3)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是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4)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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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有何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是什么意思?其中行权价格有何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四八、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如何针对公司增加资本做出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建议公司针对增加资本事项应进行如下规定: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四九、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如何针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规定?如何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建议公司针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进行如下规定: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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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上述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况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况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况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十、相关部门颁布了哪些内部控制规范? 目前,相关部门颁布的内部控制规范主要有:

从2001年6月起,财政部陆续颁布了包括基本规范、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担保、对外投资、工程项目等七项规范在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

2006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发布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建立起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从2007年年报开始,按照《内控指引》的要求披露内控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一、券商可否投资非上市公司?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为了控制券商业务风险,并担心影响券商在承销项目中的独立性,出台了《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从而关上了券商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的大门。 经过了证券业综合治理,许多优质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都大大增强,开展创投业务,有利于发挥投行的专业能力,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20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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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的法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目前,管理层正在酝酿券商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的有关规则草案,可能将于近段时间向业内征求意见,而个别券商有望随后率先试水这一业务。

五二、如果券商作为发行人直接上市,自己可否担任保荐人? 作为发行人的券商自己不可以担任自身上市的保荐人。

五三、司在券商辅导前,“三会”召开没有按《公司法》的规定时间通知召开,为了节约时间,“三会”在一天召开,这种行为对上市是否构成障碍?如何补救?

“三会”不可以在一天召开。补救措施应该是在辅导前召开一次股东会对以前的一些事项进行确认,从辅导开始后,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

五四、家拟上市企业有9名董事,其中5名兼任高管,公司章程中没有上述比例限制。这种董事会结构是否合理?

不合理。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五五、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把修改后的章程提交给工商局备案,但工商局说公司自行保留即可,无须备案。此种说法对吗?

新制定的章程,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履行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这一必须的程序,然后由公司将章程报工商登记机关存档。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与其小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不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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