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相关知识
什么是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含义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它包括三层意思: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且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民事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与文书结合在一起,依其结合的紧密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权利的发生并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如股票。另一种是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
(二)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的证券
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失。无条件是支付票据的必要条件。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上如无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及其他规定的条款,则汇票、本票和支票无效。
(三)票据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的基本属性在于它的流通性。票据的主要经济功能是通过票据的流通性表现出来的,而票据的流通性又是通过票据转让体现的。票据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际金融报》 (2002年02月28日第一版)
票据有哪些种类?什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
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汇票的一般知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对汇票记载的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的要求: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汇票的背书: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
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
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商业汇票
中国常熟 (2004-1-18 14:31:57)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