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母基金1期-定稿 2

2026/4/27 15:13:55

合同编号:

新方程启辰 新三板母基金1期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

1

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明:

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委托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委托人。

(二)委托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申购本基金。

(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会亏损基金本金。

(二)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了解和信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基金文件约定独立自主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并进行基金财产的运用。本基金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基金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通过信托计划、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期货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以及有限合伙等法律结构发行的投资于新三板市场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行期间,闲臵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

2

临的风险,主要来自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四)本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日至本基金所投标的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预计为5年。如所投标的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散或存续期限延长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五)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六)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委托人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八)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委托人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九)委托人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管理人委托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同意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提供服务。

(十一)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十二)委托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详阅并准确理解基金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

3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母基金1期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基金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基金文件,承诺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

委托人申明:

(一)委托人已详阅并准确理解本申明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二)委托人就签署及履行本基金合同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委托人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委托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四)委托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五)管理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委托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管理人签署《新方程启辰新三板母基金1期基金合同》的决定。

委托人签章:

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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