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86]交基字436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1990年7月23日)修改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6.20 【实施日期】1986.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20日 (86)交基字4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概算预算的管理,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计标(1985)352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现予颁发,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我部一九八一年以交基字1624号颁发的《水 1 / 2
运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航务水工部分),以及一九八二年以交基字1887号颁发
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部分)自同日起停止使用。凡我部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必须按照《编制办法》编制概算和预算。 现将使用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已经审定的概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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