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如何维护公司利益?
咨询问题
杨某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现在杨某想知道自己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针对杨某的问题,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即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董事何某与其妻开办的公司之间是有利害关系的实体,何某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班的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公司法》所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杨某在向姜某反映情况,而姜某怠于履行职责,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的情况下,杨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