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建功示范岗” 活动创建材料
中心医院精神病科关于开展创建
“巾帼建功示范岗”活动的考核奖惩激励制度
专科病区工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
中心医院精神病科关于开展创建
“巾帼建功示范岗”活动的考核奖惩激励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巾帼建功示范岗”竞赛活动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以“抓基层、基础、基本功”为主要内容的“三基”建设,促进我科安全工作、增收节支、和谐单位创建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巾帼建功示范岗”的示范、引领、带动和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更好地为我院的发展作出贡献,按照院工会的部署和要求,精神科车间工会积极开展创建“巾帼建功示范岗”活动,并制定“巾帼建功示范岗”考核奖惩激励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一、考核制度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10分)
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会议、学习等每次扣1分;宗旨观念不强扣2分;无故迟到或早退扣2分,旷工每次扣3分,离岗、串岗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2、文明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0分)
上班期间服装不整,不佩戴胸牌的一次扣2分,两次以上扣4分;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核查属实的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4分;无故与服务对象吵架,或有冷、硬、顶、推现象的,发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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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说明,激化矛盾纠纷,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到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3、遵纪守法,廉洁行医(20分)
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执业或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超范围执业的,该项不得分;违反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医疗事故的,该项不得分;有群众举报以工作之便收受“红包”、回扣的,该项不得分;以病人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者,该项不得分;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者该项不得分;为病人开假证明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促销者该项不得分。
4、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0分)
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格检查、合格治疗、合理用药者得10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者得10分。
5、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20分)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者得10分;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虚心听取上级及同事、同行的意见建议,互相学习,持续改进,真诚协作,共同进步者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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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者得5分;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发生者得5分。
二、奖励制度
科室以创一流态度、一流技术、一流素质、一流管理、为主要内容,每季度有1000元用于创建活动经费。对活动开展好的科室进行嘉奖,每季度表彰奖励一次,每次奖励科室500元,负责人50元。年度内如果连续三个季度被授予“巾帼建功示范岗”荣誉称号,优先推荐为年度“优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年度 “工会积极分子” 荣誉称号,所在科室的所有成员优先享受工会的荣誉疗养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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