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欣喜之余,我们似乎有一种“不够痛快”的感觉---近70个死刑罪名,削减掉13个,仍剩50多个!纵观全球,是不是仍为数不少呢?答案是肯定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千里之行也必须始于足下。死刑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有着深厚的民意基础,死刑改革并非一朝一日的事情,不能一蹴而就。正如有人所说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任何一项改革都要争取平稳渡过,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1 正因为如此,我们既不能否认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也不能满足于现状而将死刑制度改革问题束之高阁,应正视此次改革的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待时机成熟再加紧削减一批死刑罪名,以求我国的死刑罪名设置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4、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
我国现行刑法在死刑适用对象方面规定,未成年人及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也即在我国,未成年人以及怀孕的妇女是排除死刑的适用的,这样的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行惯例。而在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规定了已满75 周岁的人有条件地排除死刑的适用。对于以上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笔者是持肯定态度的。《刑法修正案(八)》对 75 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作出了规定,不仅使我国死刑从适用对象方面得到有效控制,还使得我国的死刑制度同世界接轨,更加有利于我国死刑制度向科学化及合理化方向发展。
(二) 司法层面上的限制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刘家琛说过:“我们不能过分地依赖或者过分地迷信对死刑的立法限制。虽然对死刑从立法上进行限制是一劳永逸的办法。但是,立法限制有一定的难度,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要求。”因此,我们现在更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从司法适用上严格限制死刑。 2正如刘家琛院长所说,现阶段中国死刑的适用,应不光从立法上进行限制,更应从司法上对其作出严格的控制,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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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嘉琳.论死刑存废与我国的理性选择[J].法制与社会,2008(06).第 7 页. 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J].中外法学,2005(05).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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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权的落实
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也有权进行自我辩护,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即被告人有权为自己的罪行进行辩护,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干涉或限制,而实际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尤其是在庭审中的自我辩护权往往受到直接或变相的剥夺。所以,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不要轻易打断甚至打压被告人的自我辩护,以利于公平公正地作出正确无误的判决,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2、法官意识的转变
从法官意识方面进行努力同样可以对死刑滥用的局面进行一定的控制。
由于传统观念以及所谓的民愤的影响,我国的法官多少存在着“从重判决”的倾向,总是有意无意地往重判方向靠,认为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和惩处罪犯。基于此,死刑适用的限制也需要法官从观念上进行转变,改变传统的重判思想,依法能判无期徒刑时就决不判死刑,依法能判死缓时就绝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基于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在作判时应严格依法进行,不要受到媒体和民众的过多影响,避免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
(三) 死刑执行层面上的限制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的执行场所为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方法为枪决或注射,若需此二者之外的方法则须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刑执行障碍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程序的以上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也是很有效的,其积极方面值得我们颂扬和坚持。但是,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现象却表现出其有待于改进的一面,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比如在死刑执行之时罪犯大声喊冤,执行人员未必会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不理不顾,继续执行死刑。我国在严打年代就出现过这样一个冤案,罪犯在临刑时不断喊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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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员却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地执行了死刑,而后来这个案件被证明是个冤案。这样的例子无不拷问着我们的法治和良知,这样的事情是应该杜绝发生的。
基于以上论述,对于我国死刑适用在执行层面上的限制,应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当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作出恰当的处理。同时,为了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国家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处,以杜绝类似的例子的再发生。 四、结语
死刑存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被人们讨论了两百多年之后的今天再来看这个问题,尤其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际再来审视这个问题,似乎更加散发出它弥久的清香韵味。
取消19.1%死刑罪名设置的《刑法修正案(八)》已被提交审议并顺利通过,标志着被理论界争论已久的死刑存废问题正式得到立法的认可并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而这是否表明死刑存废之争就此告一段落,我们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与其说死刑存废之争就此告一段落,不如说其恰好是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研讨的开始。中国死刑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全球在法律上或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全球国家总数的70%。在这样一种所谓的“国际大趋势”下,中国的死刑制度何去何从?是盲从还是立足于自己的国情而作出理性的选择---有限制地保留死刑?而后者便是笔者在本文中的基本观点和立场。
我们完全可以肯定的是,死刑退出历史舞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问题仅在于时机何时成熟。而中国也不例外。但是现阶段的中国却万不能“邯郸学步”地彻底废止死刑。不能废但却可以限。所以,现阶段中国死刑适用的理性选择是 ---“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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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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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学习期间,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匪浅。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杨红娟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
同时也要感谢本班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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