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审计费用(追加审计费率为5%)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后交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8)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9) 工程运输车辆应认真执行《余姚市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09]207号)和市政行业管理的要求,严禁超高、超载,不使用非法改装和未办理驻点运输登记的外籍车辆;车辆进出现场必须设臵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出门,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滴、漏、撒、扬的现象发生。
(10)、关于指纹考勤的规定
1)、根据《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11]167号)文件规定,本工程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指纹考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列入指纹考勤范围。到岗率以施工现场指纹考勤为依据,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不得低于30%,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考勤时间为上午7:00-11:00,下午1:00-5:00,每天考勤二次。(考勤起止时间,一般从开工令签发后次日起开始,到完工前一个月结束,考勤起止时间最终由项目业主视工程情况作出决定。)被考勤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对企业及被考勤人员进行扣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管理临界点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被考勤人员的调换、请假、扣分细则详见《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可在余姚市招标投标网通知公告查阅。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随带本人身份证和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市招标投标中心一楼大厅进行指纹影像的登记录入,详见余姚市招标投标网通知公告栏《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指纹影像采集操作规程》。
3)、指纹考勤设备由施工企业向供应(维护)商购买,购臵及维护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列入投标报价。指纹考勤设备安放在发标人指定的地点,施工、监理等人员共同使用。指纹考勤设备供应(维护)商:余姚市威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方兴权,联系电话:22702030,技术服务人员:魏亮,电话:18657415020;购臵费用:贰仟玖佰陆拾元整(包括指纹考勤终端及摄像头设备),维护费用:自购买之日起免费服务一年,以后每半年预先交纳,500元/半年,使用不足半年的,按未使用个月数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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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合 同
工程名称:规划一号路(城东路~金悦路)新建工程 项目地址:城东路~金悦路(详见施工图)
发包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余姚市高铁站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市场的廉政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
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验收、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給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卷、贵重物品和好处、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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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其招投标市场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臵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給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定給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建议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給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负责监督。市以上重点工程的日常监督单位为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甲方的监察部门和主管单位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经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送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监督单位(盖章)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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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余姚市高铁站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规划一号路(城东路~金悦路)新建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排水、桥梁、电缆沟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道路、排水、桥梁、电缆沟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3、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结算时保修金按结算价的5%预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按规定返还。 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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