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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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及投标函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其附件。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无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的条件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特殊要求,但不得提供给与本项目无关人员或单位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孙岳熊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负责本工程的进度、质量、计量控制(图纸以外增减的或按规定须按实计算的工程量需经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工地代表共同鉴证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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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权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认为其留在现场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进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换的人员应从速予以替换。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进度款的支付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②不能批准对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③不能批准对设计的变更;④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⑤涉及施工图、材料、预算、工程分包、工期变更等事宜,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必须经发包人签证为依据。 5.3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
姓名: 王炜炜、王健华 职务:业主代表
职权: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签复变更及增加的工程联系单等。
7、项目经理
姓名: 刘勇 职务:项目负责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天基本完成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基本条件,部分尚未完成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后,由发包人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由发包人召集相关的管线单位,由各管线单位详细提供上述资料,由各管线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性负责。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发包人召集设计及测绘部门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①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发包人应予以协助)施工所需的接水、接电等工作,所涉费用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金额一次性包定,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表及下月进度计划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均由承包人承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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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供必要和达标的办公室场地和办公设施,工程竣工后的拆除及残值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费用由已计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达到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费用已计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市政道路、公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道路、公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设立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并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疏导和管理,在必要时配合交警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道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通用条款要求做好工程在交付前的保护工作,由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各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做好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所涉费用经签证后按实结算[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上述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使用规定》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前期政策处理,为前期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械、人员和材料,所涉费用经签证后按实结算。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在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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