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规范司法行为则是提升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而案件质量评查便是提升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案件管理部门要把着眼点放在规范司法行为和提高办案质量上,并作为贯穿案件管理工作的一条主线。通过定期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评价,对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树立法治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规范。然而在评查标准与评查模式都无法统一情形下,出现了案件评查数量递增,发现问题整改成效却不显著的过场检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不仅表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以及对民行案件的抗诉等对外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这种对内的监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内设的监察机构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的全程监督,即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开展监督的核心,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及存在的理由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系统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检察机关组织评查人员对已办结的自侦、批捕、民行、公诉案件从程序、实体、办案纪律、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
监控、评价、管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各项检察工作规定,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办案效果。
(二)设立的理由
案件质量评查是在确保检察人员办案地位和检察权完整的前提下,对检察人员和检察工作实行监督式的管理,其设立具备充分的法理学及法律依据。从法理学的角度讲,在进行检察制度设计时,已充分考虑到了检察机关内部、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管理与监督,设定了案件汇报、抗诉请示等制度,但这种监督只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在监督的广度及深度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司法公正要求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从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来看,虽未对案件质量评查做出法律明示,但从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可以认为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属于法律默示的趋势。
从实践操作层面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基层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创设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提升检察人员规范执法的理念和水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存在适应了当前我国司法环境和体制下要求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其有着不可或缺的存在价值。
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四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陆续成立,案件质量评查这一工作便由其他部门转到案管办。多地在开展案件评查同时都从实际出发,针对评查主体、评查标准、评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是在自上而下都没
有统一评查标准、评查模式的情形下,五花八门的标准便纷纷出台,也让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露出弊端。
(一)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一致
案管办的设立需要经历与各个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开展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监督等方面的磨合期,本就容易引起部分检察人员的不理解,认为是无端增加了他们的办案程序,该部门的设立无关紧要。况且在执法规范化要求越来越强烈的司法环境下,案件质量评查也由原来的一年一次变为现在的次数多、数量多、程序繁琐。由于案件质量评查针对的是所有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因此在评查案件时不可避免的要发现干警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对此,部分干警在思想上产生案件质量评查是“鸡蛋里面挑骨头”的意识,对评查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
我们在评查中发现,不少干警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要性并不理解,如有的认为案件质量评查可以由业务部门自行开展,实行案件质量集中评查并无必要;有的认为只要不办错案就行,对于一些法律文书上的瑕疵以及案卷归档不及时等问题不以为然;有的“精品”案件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重整体细节,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案件质量的全面提高。甚至有人认为这些评查是走形式、是对他们工作的指手划脚,是对他们工作的不信任、不认可,反而挫伤干警办案积极性,没有实际意义,而是帮助案管办应付检查、应付考评的手段。
(二)评查人员组成不合理,评查人员有思想包袱。 1、评查小组的组成太过随意
目前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基本是由各院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干警组成,负责对全院各业务部门已办结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这种评查小组的组成虽然显示了院领导的充分重视,但是其中问题也追随而来。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均有各自的日常工作,不可能在案件质量评查上投入过多的精力,那么对每起案件的评查责任就自然而然落到了身为普通小组成员的干警身上,这些小组成员也仅仅是在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才临时从各个业务部门抽调过来,这样缺乏固定的机构及人员的临时小组,案件评查也就不能常态化和专业化,案件评查的水平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
2、评查人员碍于面子容易走过场。现如今案件质量评查基本都是由案管办从评查小组中抽选评查人员,这样就会出现评查人员他们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可能会评查本部门的案件,甚至会评查到自己的案件,这样的评查安排会让他们有思想包袱,会顾及到同事的情份、顾及同事的面子,怕因自己“挑刺”而影响同事之间的和谐,他们在评查具体案件时会有选择性地挑选问题,只找出其中不影响承办人情绪的问题,而尽量回避让承办人难堪的实质性问题,更不愿去评定错案及不合格案件,这种走过场式的敷衍评查最终只会导致评查力度不大,评查效能低下。
(三)案件质量评查缺乏统一的标准与模式
目前四级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标准及模式都尚未有统一的规定,这种状况导致各地各级检察院纷纷出台五花八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查表格,这些试用性的评查标准及文书格式都比较抽象、空洞,不易操作、评判,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难以让被评查的承办人完全心服口服。评查标准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