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研究

2026/4/24 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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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研究

作者:贾定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

摘 要 婚约财产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根据司法实践,开展对婚约财产的类型解析,分析彩礼与礼金的区别,指出现行婚约财产司法处理的困境及其变通做法,并提出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处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婚约财产 法律属性 司法应对

作者简介:贾定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2-03 一、婚约财产的相关理论及其探讨 (一)婚约与婚约财产阐释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

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根据支付者与收受者的不同,可将广义的婚约财产分为两类:一类为男方彩礼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家的财物;另一类为女方彩礼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给新郎或新郎家的财物。由于我国的婚约财产从目前立法规定上来看是特指男方彩礼,即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或新娘家的财物。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作为风俗习惯的婚约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地域性与文化性。婚约财产作为风俗习惯,仍存在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同时,各地区人文习俗不同,婚约财产的赠与形式、种类、方式、意义、金额以及返还等均有差异。

2.发生在缔结婚姻期间。婚约财产给付一般基于双方之间婚约的约定,发生在婚约缔结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用作稳定感情或婚后生活之用。婚约缔结期间包括订婚时与结婚时的整个时间段内。

3.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婚约财产的赠与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赠与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且该赠与涉及到当地的风俗习惯,有些场合下往往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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