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图示1】,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图示2】【图示3】
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注释]:此图例为水平循环汽车库。有关水平循环汽车库技术可参见国标图集08J927-2《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
[注释]:此图例为巷道堆垛汽车库。有关巷道堆垛汽车库技术可参见国标图集08J927-2《机械式汽车库建筑构造》。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5.1.5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图示1】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图示2】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图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