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开发与规划--课程论文

2026/1/26 4:04:06

《区域开发与规划》课程论文

3.危害社会稳定。在利益驱动下,区域规划成为了行贿受贿现象多发领域,官商勾结,沆瀣一气,任由开发商左右规划,严重损害了执政形象,降低政府执法的强制力和信服力。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居住、生活等影响,损害普通百姓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城市品质的塑造和城市环境景观的改善,造成城市环境恶化。任由这种违法者获利,遵纪守法者吃亏的现象蔓延,将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的营造,极易导致社会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4.增加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下的违法建设,往往还伴有工程质量问题;而城市边缘地带的质量低劣、布局杂乱的集体违章行为则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区域统筹、阻碍区域和谐发展、破坏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重,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 行为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

对企业而言,违规开发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目前房地产价格暴涨的背景下,开发商违规建设超出面积收益巨大,违法成本低而执法成本高,违法建设往往以罚款了事,罚款金额为建设工程造价5%~10%。

对居民而言,一是区域结合部的房屋租赁市场活跃,房屋出租经济利益可观,因此强占地皮、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现象不断发生,屡禁不止。二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违规建筑的补偿让部分人觉得有利可图,导致征地拆迁到哪里,乱搭乱占到哪里。

对政府而言,一是现有财政体制框架下,土地财政本身“迫使”政府通过违法或使违法“合法化”达到扩大城市规模获取土地的目的;二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违规审批、帮助推动违规行为获得利益。 2.法制观念淡薄。

政府层面: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的科学性、整体性、严肃性、法律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随意修改、变更规划,干预规划审批。

基层组织层面:对有关区域规划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法律意识较差,擅自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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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和老百姓层面:认为违法建设无刑事责任,完全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强行建设,法不责众的攀比心理使规划实施弱化。 3.法规不健全。

城市规划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关内容尚不完善。例如:法律给出职权空间,但在一些地方职权落实不明确,对违法建筑的强拆也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制度保障;在法律未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具体操作程序的情况下,各地普遍未制定没收程序、后期管理等相关规定;地方性建设法规及技术文件都规定了各自的报批对象,但没有明 确规定哪些建设活动不需要申请规划许可;区域规划法规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但没有区分对两者的不同处理方式;在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方面,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刑事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新的《城乡规划法》虽然明确了处分的对象、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较原《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有了历史性飞跃。但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对违法对象的划分还显单一,违法行为界定过于原则,处分种类也未明确;法律对城中村和区域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建设缺少规定,规划区外不能进行行政许可。 在建设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环节较多,程序较复杂,在众多地方利益主体的激烈竞争环境下,这种申报程序与市场要求有矛盾。由于缺乏法制保障,规划变动的随意性较大,一任领导一个规划。 4. 处罚制度欠缺。

首先是执法力量不足,政府管理体制的调整落后于现实管理需要,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缺乏部门联动的合作机制,跟踪管理不到位,执法力量较为薄弱。一些规划违法违规行为背景复杂,造成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部分违法建设拆除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正常查处,导致依法行政难落实,执法周期延长。而执法人员执行手段落后,拆违的专业人员技术、手段和执行经费薄弱不能应对违法行为快速发生的形势。

其次是惩戒手段单一。惩戒手段往往局限于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单位仅仅是单纯的资金处罚,而缺少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律制裁依据,法律的威慑力不大。

第三是监督制度不健全,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层级监督制约,对规划实施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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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程序规划实施的考核机制不完善,在“GDP”目标考核背景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使城市规划服从于项目建设,规划部门进行违规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

5.规划编制水平不高。

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编制、管理人员的水平高低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在规划编制的初衷和实施管理的结果之间容易产生偏差;另外,当规划指导区域建设发展的操作性不强,不符合发展形势、现实需要时,当规划实施管理中由于各种因素不得不舍弃规划时,都会对规划的执行力产生不良影响。此外,某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内容过于刚性化,有些规划缺乏合理性,导致建设单位在实施的过程中处处违规。

四.治理区域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促进区域规划执法的严肃性

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形成系列化、完整化的规划管理法律制度,从制定有关法律开始,以法制来约束和指导管理工作。

加大惩处力度,规定区域规划领域的刑事责任,设立直接的对区域规划违法开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从而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规定区域规划督察制度,确保规划督察员的被动申诉受理转向主动针对地方发展规划程序正义与实质正确的审查与规划申诉受理并重,建立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以保证区域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治理违法建设的规则应该更加公开透明,程序应该更加规范和理性。形成社会共同治理违法建设的合力。形成势不可挡的强大推进态势,震慑具有从众心理而进行的违法建设的主体,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

完善、细化正规建设审批标准,加快申报建设的审批。审批部门优化内部资源,加快审批的进程,缩短审批的时间。各个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查获的违法建设的资料和采取的整治措施,并注明执法依据、时限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不成任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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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顺区域规划稽查体制,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区域规划稽查理论上应为公务员管理,因此,从上至下理顺体制至关重要,包括明确稽查范围和权限,统一标识、着装、装备和行政执法编码,明确执法机构级别,执法人员编制标准、执法人员身份、经费、形式及待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稽查执法人员素质水平,提升区域规划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熟悉行业法律法规,掌握常用的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培养处理和应对复杂局面、处理应急事件和化解问题矛盾的能力。

把依法实施区域规划纳入领导任期内目标考核,建立实施区域规划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秩序。对擅自变更规划,不依法执行规划的领导实行问责,尤其是浪费公共资源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规划部门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

统筹规划、建设、房管、土地等各个职能部门的力量,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综合治理违法建设。利用相关部门资源全面摸清违法建设信息,完善违法建设治理规则,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共享建设项目、企业生产等信息。对能够通过强制拆除整改到位的案例坚决做到拆除整改到位,增加违法成本,使违法无利可图。 (三)强化案件警示震慑力量,建立完善的预警制度

加强与有关人民政府、执纪执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形成对市场行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各类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违法违规警示震慑机制的治本功能。

定期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稽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和规律,对问题多发地区、领域和环节,分别采取约谈、告诫、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预警。进一步加强规划公示的力度,扩大公示范围,充分利用群众力量对违法建设现象进行监督。

在全面掌握现有违法建设的基础上,加大对新增违法建设的处置力度。对新增违法建设,一律“无条件拆除”并先“恢复原状”。这一条铁律,宣传要到位,实施要彻底,控制要严格,增加违法建设的成本。对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没收违法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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