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在听取学生的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应当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对于无故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出具退学证明。
(三)学院应将退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表复制2份,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报教学部备案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未能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测试合格标准者,准予结业,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
-9-
读年限内,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达到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审批后,由学院和申请者共同制订课程修读方案。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二)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无补考、重修课程记录。
(四)综合测评平均排名在本班前20%以内。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各类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校每年将当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辅
-10-
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者,须按课程学分缴纳相应费用。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发给学历、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级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11-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学分绩点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之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推进和完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分制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每15-17学时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课程详细学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是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一)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以下简称课程成绩)小于60分,课程绩点记为零。
(二)课程成绩大于等于60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50)÷10。
(三)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四)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五)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可否提前修读课程、免修课程、选读辅修专业,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其它奖励的依据。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