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ndca2010证券交易重点难点[1]

2026/1/16 17:57:29

知识点706(P229-230):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

个月。授信方式两种:一是固定授信,二是非固定授信。 知识点707(P230-233):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的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不低于

其前收盘价。

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

户;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

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

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

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

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知识点708(P233-235):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按规定进行折算:

1、成分股股票(上证180和深圳100)折算率最高70%,其他股票最高65% 2、ETF不超过90% 3、国债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

交易所公布初期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同样杠杆只2倍)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是客户整体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中债务总和的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在融资融券债务之外还要加30%以上的自有资产)。当低于130%时,2个交易日内追加,最低比例提高到150%。当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使用超出部分的资产。 知识点709(P236-238):权益处理及信息披露。

权益处理原则: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应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方式补偿。 3、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的,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证券公司应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向市场公布:(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月情况:(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知识点710(P239-243):融资融券的风险及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规模失控带来的各种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确定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规定,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市场风险控制: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上市可流通部分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降低到20%以下时,次一交易日再恢复。2、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所可采取各种措施(具体答案一目了然)。 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控制: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知识点711(P243-246):融资融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公告、客户查询等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建议放弃)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知识点801(P247-250):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称“封闭式回购”)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融资方是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融出资金、享有债权质权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的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交所1993年12月,深交所1994年10月开办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企业债券(非上市公司发的)回购交易。2007年进一步允许公司债(上市公司发的)进行质押式回购。商业银行原先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的债券须转入专用的质押账户,融资方无法使用被质押的债券)和标准券制度(不同债券品种按折算率折成标准券)。上海交易所现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国债、企业债和公司债折成标准券可合并计算;深交所还区分。

□目前,上海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记忆有规律:5天包含周末就变成7天,28天相当1个月,91天相当3个月,182天相当半年);深圳有1、2、3、4、7、14、28、63、91、182、273天11个品种(记忆规律:多了“2个月”的63天,“九个月”的273天),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4个品种(少了4天)。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注意理解为,在未来到期时,现在的融资方买回他的债券,现在的融券方卖出债券拿回自己的资金)。

初次成交后有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申报,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交易。当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报价方式为年收益率进行报价,申报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省掉%号,系统会默认的)。□上海,申报规则:(1)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面值=深圳的10张)(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不是年收益率)。(3)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的整数倍(半分)。(4)申报数量为100手整数倍,单笔不超过1万手。深圳,申报规则:(1)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面值)。(2)最小报价为0.01元整数倍。(3)申报数量为10张的整数倍。(4)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等于上海的1万手)。 知识点802(P250-25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其间回购的债券时经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不同)是指定的该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人民银行是该市场的主管部门。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境内的商业银行

2、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人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时逐笔再签订回购成交合同,两者构成完整的回购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或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只能出借资金,不能质押债券融入资金)。□目前,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有: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回购交易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1千张),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100张)

□报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1、自主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向整个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和对话报价(直接向具体的交易对手做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单边公开报价是报一个方向的价格;双边公开报价是做市商同时报出两个方向的价格。 2、格式化询价。交易者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填报。 3、确认成交。经历“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 4、结算。

□有下列情形的,由人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下罚款,可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2)擅自交易未上市债券(3)虚假材料和交易信息(4)操纵交易价格(5)不遵守规定或协议造成严重后果(6)违规操作对系统造成破坏。 知识点803(P253-254):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回购”),相对于质押式债券不是质押而是买断债券。正回购方/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将债券先卖给逆回购方/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获得资金,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债券。 同封闭式回购的区别:买断式回购是“卖”,所有权转移;质押式是“质押”,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断后,逆回购方可以在期限到来前自由处理该债券。

□其意义表现在:(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2)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不过目前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知识点804(P254-256):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每笔签订的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市场中买断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买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市场中买断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市场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2)仓位限制。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其待反返售债券余额总量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督。 知识点805(P257-258):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规则。(深圳没有买断式回购) 上交所采取:

□ 1、履约金制度。上海相对银行同业市场特点:

(1)双方都需缴纳履约金;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上海由规定:双方履约,履约金返还各方;单方违约,违


Bacndca2010证券交易重点难点[1].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Bacndca2010证券交易重点难点[1]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