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医字〔2011〕160号(联合,进一步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的通知)[1]

2026/1/27 12:08:41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鲁卫医字?2011?1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26号)和?关于公布全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14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管理

我厅成立山东省医疗技术评价委员会(附件1),负责全省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组织领导工作。山东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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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价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医学会,根据委员会授权,负责全省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审核对象

㈠省评价办公室负责受理以下医疗技术的审核申请: 1、我省公布的第二类医疗技术。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

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卫生部直接负责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按照有关要求直接报卫生部指定的有关学会、协会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报我厅进行登记注册。

三、审核程序

㈠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规范和我厅有关要求,对照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对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清理,对拟申请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认真填写?山东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附件2),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至评价办公室(包括书面及电子版,书面材料一式十份)。

㈡评价办公室对各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㈢评价办公室组建技术审核专家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评价办公室委派技术审核专家组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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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评价办公室综合技术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后报山东省医疗技术评价委员会最终核定。

㈤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及准予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公示和诊疗科目登记。

四、有关要求

㈠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技术应在卫生部制定的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和我厅制定的二类医疗技术目录之内。

㈡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技术应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本项医疗技术的区域设置规划,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技术进行严格把关。

㈢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医疗技术名称和专业名称等应规范、严谨,否则我厅将不予受理。

㈣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对申报材料内容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我厅将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或中医药业务处联系。

山东省医疗技术评价办公室联系人:王添印,张林 联系电话:0531—88591082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 邮 编:250014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谭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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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1—67876150

省卫生厅中医药业务处联系人:潘 凯 联系电话:0531-67876318

附件:1.山东省医疗技术评价委员会名单

2.山东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医政 医疗技术 审核 通知 抄 送:山东大学,省医科院。

山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校 对:谭成森 打 印:刘庆喜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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