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晕死”的菜篮子税收优惠
2009年增值税转型,不少一线同志对修订农产品增值税政策寄以厚望,但正式文本仍然保留了此项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条款中: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据此两条,基本的执行口径是:1、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2、向农业生产单位(免税)、经销商(应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见财税〔2008〕81号文)购进农产品时,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姑且不论收购票开具对象、开具金额控管的难度,也不论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能性,总还是有具体的执行口径,可财税〔2011〕137号和财税〔2012〕75号两个菜篮子税收优惠规定一发布,可真有点让人“晕死”的感觉。 一、财税〔2011〕137号的“晕”点
1、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财税〔2011〕137号文主要是规定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因此蔬菜的定义是关键,为便于执行,应当明确一个争议解决制度,即当争议产生时,规定一个有权的第三方(如工商部门)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结论,并明确举证责任即可。以正列举的方式发布一个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又仅是参考,不能有效的解决这种争议,这个目录出与不出是一个效果。
2、蔬菜的简单加工行为是否免税。文件规定,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而购进蔬菜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后销售的企业是否属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不明确,换一种极端的说法,如果纳税人仅从事上述蔬菜的简单加工,是否也可以免税呢?税务机关如认为这类纳税人属于批发零售企业,是否有执法风险就不得而知了。
3、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问题。2012年1月1日起,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前购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蔬菜,在2012年1月1日后销售,是否应当转出进项税额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国税函[2012]61号)文件,给蔬菜
批发零售企业一个缓冲期,在2月29号前销售的,不转出进项,2012年3月1日后销售的则应转出。由于蔬菜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会影响企业谈判时的定价,如溯及以前业务,不利于企业经营。
二、财税〔2012〕75号“晕”点
1、专门从事分割鲜肉并冷藏或者冷冻后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是否免征增值税?同财税〔2011〕137号面临的问题一样,以猪肉为例,从事生猪饲养并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免增值税,组织活猪到加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增值税,批发、零售猪肉的企业和个人免税,为什么就不明确加工企业是否免税呢?
笔者认为,鲜活肉蛋产品应全环节免税,不要限于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一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单就某个环节免税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加工企业购进生猪一般是以购进全额计算进项,销售则是以含税价格计算销项,极易出现倒挂(进项大于销项)或者极低税负,税收贡献本就不大,免税的减收效应不明显,还可减少农产品抵扣,降低管理风险。
2、对销售发票的界定太过突兀,缺乏配套规定。如果前面的规定只是有点让人“犯晕”,那么财税〔2012〕75号关于销售发票的解释真会让人“晕死”。该文第三条明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该项规定有以下三个结果: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只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由于普通发票可以多抵税,可能会使经营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更具经营优势。
(2)从免税的农产品生产企业购进,一方面不能对其开收购票,另一方面免税的普票已排除在可抵扣范围之外,导致产生无票可抵的囧境;
(3)否定了财税〔2008〕81号文,与(2)一样,农业合作社因免税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同样就不能抵扣了。
企业所得税在对待农产品初加工方面已经迈开了步子,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
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建议在增值税方面,同样明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进,农产品出的类型)企业免征增值税,与之相应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以降低税务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