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单独列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项目清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用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二)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各相关款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设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条 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消防隐患;
(二)监督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