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高考语文答案(全国卷2)(6.9日更新)

2026/4/23 22:30:37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毕业论文

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持自身。”①在网络中,人们充分的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把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宣泄出来,缓解人们的压力,减轻痛苦,解决社会矛盾,让人们身心得到宣泄,获得某种趣味和享受。但是大量的“人肉搜索”的事件告诉我们,公民在发表言论自由的同时,极易引爆网络隐私权的地雷。从法理而言,网络隐私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尊重对象人格权的基础上使用言论自由,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人格权为代价。在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适用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

但是在实践中,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们很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网民们畅所欲言、毫无顾忌,用户可以以任何身份(使用自己的真名、假名或者匿名)出现在电子邮件、聊天室、论坛等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人肉搜索”正是利用了互联网可以使网络信息多样性达到最大化程度的特点,每个用户都同时是信息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他们使互联网上的信息源趋于无限,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最理想的实现途径。”②由此可见,“人肉搜索”的确潜在着极大的滥用言论自由的可能,由于网络中的言论自由缺乏有效的控制和规范,极易造成言论失实,在网络为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下,如果发表言论几乎不用承担什么法律风险,那么就很容易造成对其他公民权益的损害。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但由于网络的 ①

①(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②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17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毕业论文

特点,对其中言论自由的规制也有其特殊性。换句话说,当网络隐私权遭遇“人肉搜索”的侵犯时,关键在于寻求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给“人肉搜索”一个恰如其分的法律地位和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权利和个人隐私。

第三节 “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侵犯的危害性

网络是一面放大镜,放大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在网络世界中,道德标准并没有像预想的一样模糊甚至被遗忘,反而因为道德底线被放大愈加清晰,人们追求真相和维护道德的欲望也在这种情况下愈加强烈。虽然“人肉搜索”不失为一种加强道德监督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谨慎行使,特别是加强个人道德的修养,以免自己成为网络“人肉搜索”的对象。但是笔者认为“人肉搜索”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们对社会有关阴暗面的透视或者揭露一些不正常、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能够成为空气清新剂对道德净化,但是其中的危害也不容忽视。“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未经授权公开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② “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来实现搜索目的,其行为目的正当性并不能掩饰其手段的非法性,搜索者通过强大的人工搜索方式,将个人隐私暴露于公共视野下,使权利主体的正常生活被打破,遭受干扰,影响其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导致其权利遭受损害,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触犯法律动的行为。很多人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碰了法律的边缘,有 ①秦璐 卢楠:《谁动了“人肉搜索”?》,载于《社科纵横SOCIAL SCIENCES REVIEW》新理论版,2008 年12 月总第23 卷。 ②

②马华:《游走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人肉搜索》,载于《热点聚焦》,2008年12月。

18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毕业论文

时只是因为一时好奇,或偏听偏信其他人,在尚未查清事实的真相时,就对事件当事人妄下评论,随便去搜集当事人资料然后将其公布于众,将个人隐私随便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导致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被打扰。另外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我们没有办法凭借一对肉眼就能分辨出是非黑白,往往只是凭自己个人的感觉去判断。网络上什么人都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很有可能会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一己私欲而利用广大网民的善良和正义感,将他人的相片放上网,再捏造一些虚无的事情对其进行诽谤。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使我们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凡事总有个度,“人肉搜索”的滥用,往往会超过这个“度”而失去它原本的功能。

因此,笔者认为,“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侵犯网络隐私权,这体现出了法律、道德盲点是人们需要长期思考、解决的问题。对于它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工作去规范它、指导它,引导它使之成为真正正义的化身,加强立法、执法环节,通过各种措施来避免“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暴力。所以,“人肉搜索”应该受到法律的适当规制,而不能任其发展,随之而流。

①郑传贵 杨峰:《“人肉搜索”:亟待引导与规范》,载于《江西日报》 学与思,2008年7 月28日第B03 版。

19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毕业论文

第四章 对“人肉搜索”加强法律规制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在两会上说::“人肉搜索具有双面性,用之得法可促进社会公开透明,用之不当容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匡文波认为,“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舆论暴力”的现实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国网络道德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网络舆论,应该主动应对,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②笔者认为,我们的法律无法限制公民们每个人的行为,但是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立法途径来保障“人肉搜索”的规范实施,使其正当发挥其自身作用,避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维护网络隐私权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我国在现行法律上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规规定笼统而且极不完善。首先,在我国有关隐私权的司法实践操作中,隐私权受到侵害是参照名誉权进行主张的,由于我国1986 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国内民法学界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虽然1988 年和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侵害 ①东方网:《人肉搜索用之得法可促进公开透明》,详见http://news.eastday.com/c/09lh/u1a4227001.html。 ②凌波:《“人肉搜索”:网络义举还是网络暴行?》,载于《南方日报》南方文化-情感,2008 年6 月17 日第B07 版。

①②

20


2010年高考语文答案(全国卷2)(6.9日更新).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2010年高考语文答案(全国卷2)(6.9日更新)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