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2026/4/25 19: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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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兼承电力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设立相应的监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

(二)按兼承监理业务范围,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全部业务内容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应的规定,表中固定人员的比例即为监理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

2.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其中一项或两项业务内容者,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为各专业不得少于1人,且获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得少于:兼承一项时为1人;兼承两项及以上时为2人。

(三)单位具有与申请监理业务范围相应的从事工程建设或咨询(监理)资历和业绩,且社会信誉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申请具有工程建设阶段以外的监理业务时,尚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监理工程师。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每3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也可以申请扩大监理业务范围。对不能维持原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应予以核减。 第十七条 申请升级或扩大监理业务范围时,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并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套):

(一)监理单位升级申请书或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监理许可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增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各部门职责;监理大纲、工作制度;技术装备清册;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等。必要时资质管理部门可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监理机构负责人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申请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方或者承建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处罚不服的,接到通知15日内,可向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伪造证件、徇私舞弊、严重泄密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

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程调试质量,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试单位是指:

1.部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内设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具有

技术实体。

2.省电力公司、电建局直属的企业化的专业调试单位,即“电力建设调试研究所”。具有经济、技术双重实体。

3.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内设置的调试机构,它隶属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具有技术实体。

4.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内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火电、送变电公司。具有技术实体。 以上四种实体都具有取证资格。

第四条 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调试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

第五条 凡承担电力工程调试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资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核发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调试业务。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二级管理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或部授权的省电力局。第二章 调试单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分为火电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甲、乙、丙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2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在现场工作5年以上的骨干人员应占5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工作的技术、人员、装备和

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承包与施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也可将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施工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承包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承包,也可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提供工程分包,还可将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承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工程承包范围的依据。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向电力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证明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电力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由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第十三条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无论资质状况如何,其资质等级均应由最低等级 业绩;

3.有分散控制系统的调试经验,有调试分散控制系统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4.有亚临界参数机组汽水监督、油务监督、化学清洗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具有编制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独立完成220kv或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7.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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