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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纳税要注意三个要点[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等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三个问题。
1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其实是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与这个概念易混淆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前者的特征是: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是纳税人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权属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者的特征是:销售不动产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不动产是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即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等不动产投资建设并且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
只有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时,才适用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则不适用该公告。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权属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则应当适用14号公告。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营改增前,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为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不变,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或预缴税款。
1.其他个人由于个人中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只有居住地,没有机构所在地,且其他个人只有在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