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六、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次数;理由;后果)(刑诉39;解释38、165)
1)应当指定辩护的四类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拒绝一次,拒绝后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九 天 考资如果自己不委托,法院应当指定辩护,即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2)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例题:在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中,被告人陈某刚满17岁,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陈某在庭上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了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则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此被告人无权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 B、法院可以不经审查,直接允许
C、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允许
D、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或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六、刑事诉讼代理
1、哪些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除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以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www.jiutian99.com
2、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相同)
3、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4、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第六章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的概念(当事人以外的人;诉讼外了解案情;自然人)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人的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的人) 3)证人特点(人身不能替代;具有优先性)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口供;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3)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4)共犯口供 5.鉴定结论
1)鉴定人产生方式: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2)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3)设立鉴定机构的主体:公检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4)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保外就医。
5)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区别。 6)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6.视听资料 (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形成的时间;制作的主体) 7.勘验、检查笔录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排除的范围
最高法《解释》第61条、最高检《规则》第265条: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包括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
2、排除的程序(五个步骤)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4)双方质证。5)法庭处理。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划分标准 1、按照证据的来源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3、证据的表现形式 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言词证据 分 传来证据 间接证据 实物证据 无罪证据 类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
《高法解释》 第52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1)检察机关承担
2)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法院不承担 2.自诉案件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1.立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则》第86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3.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第七章 强制措施
一.扭送(第63条)
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 1)对象不同;
2)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 3)二者的关系。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