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体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都市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不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
(三)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保障人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文明阶段的必然选择,而现代的民主制度和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则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权,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主要不是基于惩罚犯罪的考虑,而是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当然刑法中也体现保障人权的理念,而刑法是我国的小宪法,理所当然应该包含人权保障的理念,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因而在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理应成为其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提前。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青少年犯罪也不断趋向低龄,这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以上,而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竞占13.5%。2006年青少年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3件3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的6%;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6件10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的16%;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13件17人,人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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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22%;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12件12人,人数占青少年犯罪的12.9%。
(四)从犯罪文化素质来看,文化素质低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广大的农村青少年,因为贫穷而大批失学,他们不甘心于农村的贫困生活,流入城市,但在城市,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大批的无业人员也是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成群结队的去偷去抢。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有效防治青少年犯罪必须从控制和消除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入手。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根据国内外的犯罪经验以及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来看,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导致孩子不良成长的家庭因素一是家庭破裂。近年来,失和、失教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二是父母素质偏低,亲子沟通不足。有的父母文化水平低下,见识面狭窄,又不主动学习,而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潮”,与长辈的沟通存在着许多障碍,导致孩子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三是家庭教育观发生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一些家长存在“树大自然直”、读书多不如赚钱多等观念,对孩子不闻不问;一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动则打骂、训斥,使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冷漠的性格和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对子女严格要求过少,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孩子好逸恶劳、自私任性、骄纵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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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性格。青少年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现行教育体制存在的弊端:一是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教育。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是人格成长的关键时期。但目前学校教育普遍忽视学生心理素质训练和自护能力培养,青少年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三是部分学校为省事,对于成绩差、品德差的“双差生”不是有针对性地教育、管理,而是置之不理,人为地、不负责任地把“双差生”推向社会,成为闲散青少年,从而造成他们被社会上坏人引诱利用。资料表明,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社会原因
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的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社会上的负面因素一是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极大冲击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二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如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高某在看了电影《古惑仔》后,为寻求刺激,竟模仿电影情节在街上用刀随意捅人,导致一名年仅21岁的女大学生死亡,日前,高某被上海长宁区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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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有期徒刑13年。三是社会上不良分子的教唆。一些违法犯罪团伙千方百计诱骗、教唆、和威胁青少年犯罪,把青少年“拖下水”;社会治安不好,造成青少年缺乏社会安全感,据某市青少年研究所的调查表明,有59.6%的中学生认为社会不安全,他们渴望找到保护伞,这恰好被社会上一些居心不良的坏人所利用。
(四)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这个特殊的年龄阶段常被人称为“危险期”,主要是因为这个时期的个体集众多矛盾于一身,既渴望摆脱束缚,但又受到能力的限制;既想得到认同,被同伴接纳,但自我中心意识太强;既想张扬个性,但又比较偏激。再加上这段时期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思想简单,情绪不稳定,逆反心理强,自尊心强,好胜心强,易感情用事,分辨事非能力较差,自制力和自控力比较差,心理承受力弱。这些特点很容易激化矛盾,使青少年无所适从。如果再得不到正确的引导,青少年就会成为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家庭预防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重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因此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督促他们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信、自强,要克服和纠正简单粗暴、溺爱、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应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把子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家长还要主动联合学校与社会,做好对失足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既不要歧视冷落,又不能推卸责任,应通过付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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