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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决定通知承包人。
37.2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决定不满意,则在接到发包人决定后的14天内或者发包人在收到要求调解的信件后的14天内未能发出他所做的决定的通知,则任何一方可将其准备提交仲裁或起诉到法院的意向通知对方和监理方。如果没有发出这个通知,仲裁或法院裁决不能开始。
37.3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 ⑴请 主管部门 调解;
⑵向 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37.4只要合同未终止,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继续认真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政府发布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工程不能进行的,视为不可抗力。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国家规定投保险种并承担费用。(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退还。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二份,副本七份。副本发包人五份,承包人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按市建委三建字(2003)417号文件规定,劳动保险费用未计入合同价,由发包人支付给三门峡市建设劳保办,承包人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到市建设劳保办支取。
47.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分包、转包,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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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缺席,否则发包人将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工程项目。同时发包人将拒绝承包人参加今后的工程招投标。
47.3实行工地现场签到制度,施工过程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报的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4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天,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元。
47.4承包人应保证执行三门峡市建委三建字(2006)48号文件,在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若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发包人将终止合同。
47.5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源、电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水、电费及水电费的线路损耗由承包人承担。
47.6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外部关系,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7如工程施工中出现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履约保证金将被发包人每次没收1万元,损失5000元以下,每次罚款5000元。
47.8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自然灾害,由承包人自行采取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7.9工程完工后30天(日历日)内必须经初步验收合格,否则视为工期拖延,按延误工期处罚。
47.10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和整改通知的,每次处罚承包人3000元。
47.11如工程款未按时到位,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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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技 术 规 范
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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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一(封面)
三门峡市博物馆文物库房门前广场硬化及修缮旧文物库房工
程
投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编号: 三财采购[2012]95号总第 1171 号
投 标 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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