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2)除临城市主干道路(双阳路)一进一层的客观经营性用房外,其它客观经营性用房(进深不能超过10米),按实际经营面积据实计算,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经营,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2.临时建筑: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建设的结构简易、临时性的、短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空宅基地:指准备用于建造房屋,并持有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土地。
4.违法建筑的认定
凡属以下情况的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1)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带、公共巷道或消防通道违法建设的;
(2)征收公告发布后恶意抢建、扩建,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为目的的;
(3)严重侵害公共利益、以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4)被相关部门查处并且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5.附属物:指围墙、地面硬化、堡坎、水池、水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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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实际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原则上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实际测绘面积的,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如当事人对实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面积为准。
2.无证房屋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根据行业规范进行测绘,以测绘面积为准。
(四)特殊说明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清偿债务。双方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再根据调解和诉讼结果进行补偿。
2.征收因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经房屋实施单位审查认定后,按照协商或诉讼结果进行补偿;若在签约期限届满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最终根据调解或诉讼结果进行分配。
3.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且超过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报请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予以拆除。
八、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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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
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人均45平方米范围内靠档安置,按“建筑面积还建筑面积”,自行选择安置房源:
(1)可选择银城房开安置房、星火路安置房、牛山、马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置换;
(2)按每户应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安置房以户为单位予以安置。每户的安置建筑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乘以45平方米靠档安置;
(3)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用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内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价2750元/㎡计算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300元/㎡计算补款;
(4)具备合法产权或被认定为合法的营业用房,不提供产权调换,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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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说明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附属物按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
九、奖励、优惠与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腾房且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享受以下奖励、优惠及补助;未按规定期限签约搬家腾房的或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一律不予享受。
1.为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对支持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之约定腾房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采取以下优惠奖励措施:
(1)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在10日内(含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优惠奖励:
对政府提供的房源位置、楼层具有优先选择权。
按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最低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按规定时间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最低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2)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在20日内(含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优惠奖励:
对政府提供的房源位置、楼层具有次优先选择权。
按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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