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7 未尽事宜以门窗安装验收规范为验收依据。 5.2.18 制作前应到现场复核洞口尺寸。
5.2.19 开工前送交样窗到现场,所有主、辅料均封样。 5.2.20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甲方的任何承诺都应真实合法有效。
5.2.21 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如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双倍赔偿。
5.2.22 双方签署竣工验收(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报告前,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属于乙方;乙方应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发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2.23 乙方自行承担在工程现场储物仓库和办公室等场地使用费。乙方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环境卫生和污染等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规格、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和本合同要求,品牌、产地应与本合同的规定相符,若不相符,甲方、总包单位及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不予验收。由于材料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2门窗所用的五金配件应与门窗型号相匹配。所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材料、填缝材料、密封材料、连接件等必须符合甲方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嵌缝材料、密封胶的品种、型号应符合甲方样品要求。
6.3甲方保留对型材、五金件、副框、玻璃、密封胶条等材料进行破坏试验检测的权利。甲方可以对施工单位成品窗户随即取样,现场破坏性检验。如不符合甲方及规范要求则有施工单位整体返工,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尝经济损失,并处于10万元以上的罚款。如合格则甲方对所破坏的窗户进行赔付。
第七条 质量与验收
7.1门窗在设计、制造、检查、验收、使用、包装、运输、安装等过程中应符合或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乙方应使用训练有素的安装人员,持证上岗,按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7.2门窗安装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并经甲方批准。 7.3门窗加工大样图纸必须经过甲方、总包单位确认,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配合要求,按甲方、总包单位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定位、尺寸大小选型及标高要求施工,所有材料必须经过甲方、总包单位双方再次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7.4甲方有权对进场的门窗进行现场随机抽检,包括锯开横截面检查,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若抽检结果不合格,则认定该批次门窗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7.5因总包单位管理和施工原因造成乙方产品的损坏,总包单位应予以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和监理确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该款项应在总包单位当期进度款报批前予以支付,无支付凭证,甲方有权不进行总包单位当期工程进度款的审批程序、延期向总包单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7.6乙方施工期间应注意对总包单位及第三方已完工产品的保护,如造成总包单位及第三方产品的损坏,乙方应予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和监理确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该款项应在乙方当期进度款报批前由乙方支付给受损方,无支付凭证,甲方有权不进行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审批程序、不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7.7门窗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对全部外窗进行渗漏水实验,实验方法为横向淋水带,充实水柱,每樘门窗全面淋水时间不少于30分钟。
7.8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验收: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经总包单位复查认可,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下完成了实体功能检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可向甲方申请工程验收。甲方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地方规定、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并进行淋水实验,总包单位、乙方应予以协助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淋水实验所需的条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7.9政府质检部门需对乙方所加工安装门窗进行检测,乙方需积极配合,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0本工程要求外窗水密性达到3级、风压变形性能达到3级、气密性达到6级、保温性能达到7级、隔声性能达到4级。乙方需保证门窗可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原施工图纸对塑钢门窗的要求)并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备案,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8.1.2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书面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应甲方要求的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确定变更价款
8.2.1若设计变更只涉及工程量的变动,则增减工程量对应的单价为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8.2.2设计变更涉及新增项目,原合同中无适用的价格,则乙方在收到相关变更《工程联系单》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确定新增项目单价的报告,若合同中有相似与新增项目的价格,则参照类似价格确定新增项目单价;若合同中无类似价格,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量结算时按确定的变更价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安排他人完成此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向总包单位提交 陆 套完整的竣工资料(按归档要求整理成册)和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审核通过后约定初验时间,初验由甲方、总包单位、乙方及监理单位四方共同参加,初验通过后约定交工验收时间,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9.1.3交工验收:由甲方、总包单位、乙方及监理单位组成门窗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总包单位、乙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9.1.4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9.2竣工结算
9.2.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内,应将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提交给甲方。 9.2.2甲方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最终价款由甲方总公司审核确定。在竣工结算价款经甲方、乙方书面确认后15天,乙方提供已经收款明细表,会同甲方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
9.2.3如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甲方审定金额的5%(含5%),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罚,处罚金额为超出审定金额的5%部分的10 % ,则结算价款为本工程审定金额扣除处罚金额后的最终价款。
第十条 质量保修约定
10.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二 年。
10.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10.3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或维修,并且只收取材料的成本费用,不收取工时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10.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并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如乙方不能按时到场维修甲方可直接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并另行维修.
10.5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维修,对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甲方有权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10.6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第十一条 争议与违约责任: 11.1违约 11.1.1工期:
(1)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须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1.1.2产品质量:
(1)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乙方除应立即调换合格产品外,还应按不合格产品价款(以合同中规定的综合单价计算,下同)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按11.1.1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3工程质量:
(1)如因乙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以甲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书面确认为准),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同时还应按不合格产品价款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11.1.4付款:如甲方无故延迟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合理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合同解除
11.2.1如甲方无故延迟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合理书面催告后十五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