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邮政局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6/4/25 21:44:49

14、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局房通道上方,悬挂牢固,与邮件等物品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局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局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15、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设置的避雷装置和引下线的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 16、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7、局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18 、车间、局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9、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二)火源管理

1、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安保科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登记在册,由专人监护。

3、严禁在局房、营业厅、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4、局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5、局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动火必须向安保科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2)固定动火须经安保科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6、局所、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等易燃物。易燃液体不得与邮件、易燃设备混同储存。

7、进入局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邮件。在局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8、局区、仓库等作业场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9、邮件处理中心大楼内的通道、防火安全门必须畅通,不得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和器材,消火栓、灭火机必须整洁,邮政机房、生产场地的包装箱、打印纸等易燃物品要随时清理。

10、设备维修必须使用的少量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限量储存,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二)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分布合理,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三)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器材“三定”制度,做到定责任、定人员、定部位,标明消防器材的使作日期。专(兼)职安保员对本部门内的消防灭火机(栓)每月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工作,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失效和过期等问题,立即与局安保科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

(六)室内外的消防给水设施,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消防与生产合用的水池,要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七)局职工(包括:劳务工、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在没有发生火警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动用灭火机(栓),不得随意操作和损坏。 第十六条 邮政生产场地消防安全具体规定

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不准堆放与设备无关的资料和除备件外的其它材料物品;不准设置沙发、床铺;不准做临时仓库;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拭地板,不准存放易燃液体和气体;不准把食物带入机房。不准私自使用各类电热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消防器材清洁、完好、有效。使用生产性电器设备应遵守防火安全要求。工作人员上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定无误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火灾的扑救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各部门、班组、支局(所)、公司要组织学习火灾事故预案,从领导、组织机构、具体措施、职责上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

(二)任何人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措施,力争灭早灭小,灭了,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积极配合工作。

(三)对于发生的火灾,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四)保护现场:

1、扑救火灾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地点,尽可能保护燃烧后的状态。 2、扑救后立即划出警戒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3、在现场勘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或安保科,方可清理火场。

(五)调查:由安保科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火场勘察和火灾事故调查。 (六)处理: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参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要求执行。 第五章 消防安全防范预案(附件二) 第六章 奖励与考核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部门和个人,对扑灭初起火苗,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部门和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部门(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部门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五)凡发生责任性火灾事故的,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授予部门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部门安全责任人参加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凡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参照《义乌市邮政局员工奖罚条例》(义邮局[2004]121号)、《义乌市邮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聆雪酌情

回答采纳率:37.9% 2009-08-2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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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1、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加强安全工作的责任制与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3、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事故、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4、对职工的教育和考核应记录入档。 安全教育的内容为:

(1)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2)包括本项目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3)包括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纪律,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保防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等。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并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6、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教育。换岗前,批准换岗的有关部门领导要对换岗工人进行新岗工种的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

7、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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