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差异:
1、大陆法系行政法注重实体法,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注重程序法,程序法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法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2、行政法的性质不同。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权,维护政府的权力,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传统的大陆法即前苏联或我国以前的行政法是一种管理法,为了保证政府安全、有效地行政。而英美法的行政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 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 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 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 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 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所以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护权力,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强调控制权力、限制权力,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过度膨胀而危及公民的权利,侧重保护私人利益。
3、是否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大陆法系的国家有一个独立的自成一体的行政法律体系,有独立于其他法院的行政法院,比如我国的行政厅。有独立的体系,说明特殊群体适用的法律和一般百姓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老百姓侵权用一套法律来判决,但官员侵权就用另一套法律来裁决。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这样一个独立的体系,没有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也没有行政诉讼,所有人适用的法律都是一样的。
4、是否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调节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指调节公民之间关系的法。而英美法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5、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
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原因:
1、历史因素
在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不尽相同的。这也是形成各国行政法自身特点和相互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所以也称大陆法系为罗马法系。罗马法系的建立是同十二、十三世纪在西欧发生的复兴现象相联系的。这种复兴表现在各个方面,其重要表现之一即法律。随着城市与商业的复兴,社会上终于认为只有法才能保证秩序和安全,尤其对于当时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调节,只有法才能做到,法在这时的作用就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行为准则。随着罗马帝国对外的征服,它的法律制度也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形成了当今的以制定法为主,以提供一种行为准则为主的法律体系。由于强调规范人的行为,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注重实体法,而且是成文法。及后,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要求政治上的权力,这种政治权力的增长意味着公法的发展。而个人绝对的财产和契约自由,国家负有保护义务,私权自治,国家没有干涉的权利。这就形成国家在公法范围内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内活动的严格区别。继而产生了公法、私法的区别。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所以也称英美法系为普通法系。英国的普通法是1066 年英国建立了等级森严、整齐划一的封建制度后建立的,在这个权力集中于国王的国度里,皇家法院应运而生,皇家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大的权威和很高的威望,他可以以国王的名义签发令状。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令状数量的增加,这些令状被以官方的形式收集在一起称为“令状登记册”。这些令状登记册,被看作是判例法的雏形。从中不难看出,令状的产生是为解决诉讼这个目的。由于英美法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所以他们强调的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而且,由于普通法的起源同王权有直接联系,它是在国王治安受到威胁的情下,或其它有必要需要王权干预或说明王权干预是正当的时候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一开始就以公法的形式出现。但是在英国,没有形成公法、私法的划分主要是因为,它在很早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英国的诉讼一开始就成了公法范围的事,民事诉讼是以危及国家治安的名义而进行干涉产生的,这样,凡提清皇家法院受理的诉讼都成了公法。而随着国王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由其它法院受理纠纷逐渐缩小, 这样私法观念在英国也就随之消失,继而参照英国的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也没有公、私法之分。
2文化不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之间的差异, 是两种不同法文化的差异。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法文化,制约着特定行政法制度。当代社会中, 行政法现象实际上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的差异性造成不同类型以及同一类型不同国家行政法的特殊性。英美法系之所以强调对权力的控制、限制,是因为这些
国家的传统文化、理念中,对手握权力的人的不信任,以及对权力膨胀的危害的恐惧,他们强调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比如英国行政法是有效的控制行政权力组织与具体运行过程的规范体系,并以控制权力、保障社会主体权利与自由为其思想基础。在美国的传统观念中,总统是靠不住的,就好像难以保证负责收银的人不会偷钱,所以必须设计一种收银机防止收银员盗窃。因此,美国总是不断地希望设计出完善的制度和法律防止总统的权力过大,避免总统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同时,英美法系的国家强调人人平等的观念,痛恨特权,所以在适用法律上也如此,没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院。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传统上强调的是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所以法律是用于约束、规范人民的行为,从而使国家更好地运行。例如,法国行政法源自特殊的历史条件,强调行政机关及其组织活动的调整,采取二元化的司法体制。德国行政法发展的起点是警察行政,即在权力运行中突出公权力的优越地位。因此,大陆法系重在维护行政权力,也说明了大陆法系存在行政法院的原因,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
3、立法的目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是以行为准则为目的,而人们的行为准则多是假设性的为将来的行为提供模式的,所以它可以在事先以法典的形式出现,这样便于人们使用,查询。所以,大陆法系的法是成文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它重视实体法的特点,行为准则多是权利和义务规范,即用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权利、义务的法大多规定在实体法中。所以充分说明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
英美法系的法既以解决诉讼为目的,因此,它不在乎法典和系统化,而更在乎如何尽快解决案件,所以与大陆法系相比更重视程序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既然以判例法为主,基于案例而来的,所以它不能在案件没发生前制定出来,它只能针对现在,而不能针对将来,又加上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它无法系统化、法典化。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律是判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