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 1.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有些是民事规范,规章也是民法的主要渊源。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故也有法律规范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统性民事法律解释文件很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我国政府签署并经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具有与国内法等同的法律效力,也是法律重要的渊源之一,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2.习惯法
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其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的问题。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2.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采用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的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④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3.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发生。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