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解与实施

2026/4/24 16:56:30

立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价,是对项目单位完成的相关报告(篇章)的再分析论证,取得的结论,是地方政府同意项目进行建设与否的依据。如果地方政府完成的评估报告(篇章)结论认定项目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可控的,按照审批、核准管理制度的要求,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上报项目申报材料。

第三,在地方政府出具意见的基础上,项目申报材料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或核报国务院进行审批、核准管理。管理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国家发改委可以委托相关的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再次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过程中,项目单位完成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地方政府完成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均是评估论证的基础。但是,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必须站在国家宏观调控、宏观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对国家发改委负责。 3个主体,各有各的工作流程,彼此相互独立,但相互之间又有衔接——项目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完成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构成地方政府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角度完成的评估报告的基础,地方政府完成的评估报告构成了国家发改委从宏观角度再次评估论证的基础。这样一个工作流程中,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是从自身角度出发分析、评价、论证同一个项目及其可能引发、面临的社会稳定风险,工作的对象相同,但判断标准不同。

三、3个主体完成的风险评价内容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虽然一切具体的要求都应当等待国家发改委颁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技术大纲后才能确定,但对于目前就必须上报有关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的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而言,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站在不同的位置和立场上,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出发点,各自承担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是有差别的,各有各的侧重点。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项目单位完成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完成的评估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而国家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的相关内容,在“暂行办法”中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从这些可见的规定看,相关的内容要求较为简略,未提出详细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报告的内容和重点呢?从项目单位角度,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中,最主要的任务是分析、建立项目与当地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逻辑关系,主要分析的内容包括:(1)项目的影响范围及其基本状况,包括行政区域和自然区域;(2)项目影响范围内,受项目影响的人及其受到的项目影响;(3)受影响的人口对项目的反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4)项目单位针对受影响人口反应的应对措施;(5)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后,人们的反应变化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变化;(6)风险等级。通过这6个方面的分析,项目单位站在自身的立场上,对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

项目单位在分析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定要建立项目与受影响人口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认人们的反应确实是因项目而起而且针对项目而来;第二,一定要仔细区分哪一种或者哪一些因素引发人们的反应,包括经济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等,如项目导致收入减少和就业减少,项目破坏环境引发人们对生存和发展条件以及健康的忧虑,项目破坏人们的宗教、文化、习俗、习惯等;第三,一定要详细分析人们的反应强度有多大并且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即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第四,一定要制定合理、可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或者风险的强度,而合理、可能的措施取决于项目单位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以及应对风险所付出的成本;第五,一定要在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后,对相关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价,并再次重复社会调查、分析风险因素、判断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强度,最终确定采取相关措施后的风险强度。

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在对项目单位完成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主要工作是“评估”,即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且从地方政府的立场出发,重新判断社会稳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强度。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在“暂行办法”中有相对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但是,评估报告中如何体现相关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4个方面的分析,一定要与现行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对接,如合法性指的是按照项目前期管理的程序,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各方面的行政许可批复,合理性指的是项目的建设实施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相吻合,可行性指的是项目不仅具备良好的内部投入条件,而且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可控性指的是项目可能引发的风险处于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能力控制范围之内;第二,在判断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时,一定要在项目单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调查分析,排除项目单位自身利益诉求背后可能存在的对地方政府的误导性意见;第三,在分析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时,一定要注意“双向性”的评估理念,除了分析项目单位的意见,更为重要的是分析受项目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尤其是反对项目的意见;第四,提出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时,一定要综合分析地方政府、项目单位两者各自的立场和利益所在,同时要从受影响的利益群体角度进行反向思考,准确判断社会稳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强度;第五,在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可承受力以及风险背后隐含的成本,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成本、公信力的损失成本等多个因素,确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

案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第六,在评估报告中,一定要再次对社会稳定风险的等级进行确认,向国家发改委提供准确的评估结论。

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审批、核准或向国务院核报的责任,因此,从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角度,需要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最终的判断。委托咨询评估的内容,是对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完成并上报的评估报告、分析报告进行再次分析论证。 作者:马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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