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 法理学初阶

2026/4/30 3:28:05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关于法律责任的常见定义有:第一,惩罚论。第二,后果论。第三,义务论。

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的义务,具体说,法律责任是由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的义务。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第二,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第三,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一)法定性

法律责任的承担的最终依据是法律,而非别的社会规范。 (二)强制性或必为性

法律责任的承担由特定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量归结,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不以任何责任主体的个人意志为转移。

(三)当为性

法律责任主体应当补救由于自己违反第一性义务所带来的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等的损害。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归责过程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活动过程。具体表现为:1.归责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归责权力的或依授权获得归责权力的主体。2.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性质、期限、承担方式等必须以预先生效的法律规范为依据。3.责任法定原则亦指归责主体的归责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

(二)公正原则

责任法定、依法归责就是法的公正性的体现。但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具有局限性是不争的事实,在法律无法提供准确的归责依据时,归责主体必须本着符合基本社会公正、法律公正的原则精神进行归责。表现为: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2.归责要坚持“罪责相适应”。3.归责过程中归责主体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主体的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同等的追究;但要注意恰当的区别对待。

(三)效益原则

以较小的投入产出同样的成果或以同等的投入实现较多的产出即效益。归责的效益原则是指针对不同的违法或犯罪,确定怎样的法律责任要始终用效益去衡量。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一)时效免除 (二)不诉免除

(三)协议免除、诉辩交易免责 (四)自首、立功免责 (五)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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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实现

第一节 法律实现概述 一、法律实现的概念

所谓法律实现是指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和结果。从微观的角度它可以指一个具体法律规范的实现,从宏观的角度可以指最终的一定法律秩序的建立。

第二节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和来源

法律效力通常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关于法律效力的来源,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始终坚持法有善恶之分,恶法非法,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的本质特性。因此法律效力必须源于法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权威使人们由衷的尊重法并信守法。

(二)实证法学派

实证法学派坚持法仅仅是“实际上如何的法”,拒绝讨论“应然”意义上的法。在法律效力来源上,实证法学派侧重从规范的形式要件角度和逻辑角度进行讨论。

(三)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是一个“事实的概念”。判定一个规则是否有效,要从该规则是否被民众遵守,是否被官员适用,立法者赋予该规则的目的是否实现角度进行衡量。即法律的“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标尺和基准。

(四)社会心理学派

该派认为法律效力源自人们对法律的心理态度。法律对民众和官员心理施加了影响,使民众和官员认为法是有约束力的,从而使民众愿意以法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官员在行动中适用法。

二、法律效力的等级

法律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以法律的制定主体、形成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因素为依据,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等级序列原则 (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三节 法律实效 一、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因此,法律实效和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第一,法律效力指法律具有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属于“应然”范畴;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实际实施状态,属于“实然”范畴。第二,法律效力一般强调形式有效性,即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实效一般侧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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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有效性,即法律只有在实践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实效的。第三,法律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法律实效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施以及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

二、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在此尤其需要注意,法律效果和法律目的、法律实效是不同的概念。

法律效果与法律目的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律目的一般指蕴涵在立法者主观意志中的,希望法律调整社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其是法律效果预先的观念模型和超前反映。法律效果是通过法律实施活动,产生的对社会的实际影响。

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也是不同的。一般说来,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因为如果法律根本没被遵守、执行和适用,就谈不上社会影响和效果问题。

三、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给人们和社会带来有效的效果和好处,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中实现最小的投入而获得最大的产出。

法律效益与法律效果概念非常接近。一般来说,法律效果作为评价法律实效的一个概念;而法律效益是作为进一步分析法律效果的一个重要概念。也就是说,对法律效果的研究借鉴经济学的“效益”范畴,更深化了法律实质有效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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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系

第一节 法系概述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第二节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 一、民法法系的特点

(一)强调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划分 (二)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三)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第二节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特点

(一)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二)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主要作用 (三)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 (四)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四、两大法系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在当代,由于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两大法系的各国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方法等方面有不断靠拢的趋势。

1、在法律渊源上,按照传统,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是以司法判例为主。但以后演变为,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在行政法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日益增多。

2、在法典化问题上,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英美法系在传统上不采用法典形式。但后来发展成,英美法系也有少数法律采用法典形式,而大陆法系的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和劳动法)并未采用法典形式。

3、在法律的分类上,大陆法系有公私法之分,英美法系则无此划分,而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随着国家加强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干预,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法律日益增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中也逐渐倾向于公、私法之分。

第四节 其他法系 一、伊斯兰法系的特征 1、原则上的不变性。 2、法学家的法律。 3、法律与宗教合一。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1、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 2、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3、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4、具有统一性和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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