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考试说明(劳动保障专业)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其性质是考查课,在综合了学科的情况和学生需求的基础上决定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考量学生的掌握情况。
一、学科性质:考察 二、考试形式:开卷考试
三、考试内容:涉及到劳动关系中的合同要约,合同订立履行、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合同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违约赔偿等问题。
四、分数分布:本次试卷共三道案例分析试题,第一道题20分,第二三道题分值各为40分。
五、阅卷标准:考前制定严格的评分标准,根据大家的试题答案给以准确合理公正的裁定。
2.劳动关系学试题(劳动保障专业)
第一则案例:合同可以解除吗
案例:某企业于2008年3月与王小姐订立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王小姐因家庭和身体原因,请求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当月即将其调到A岗位工作,但其仍不能胜任。
(1)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解除与王小姐订立的劳动合同吗? (2) 如果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第二则案例:用人单位可以多次试用新人吗
案例:今年年初,小田应聘到新乡市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与他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500元,没有提成和其他任何补贴。
3个月的试用期过去后,公司负责人表示还需继续对小田进行3个月的试用期考察。小田为了能够在公司留用,只得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结果,在第二次试用期期满前5天,公司突然通知他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不予录用”。于是,小田电话咨询法律援助中心,询问该公司随意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第三则案例: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结婚是否有效?
2011年5月15日,某酒店为了拓展业务,公开面向全县招聘礼仪小姐。陈某凭借自己出色的表现,应聘成功。同年5月25日,陈某与酒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按违约处理,要向对方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当时,陈某还不满结婚年龄,所以不加考虑,就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到了2012年2月,已满结婚年龄的陈某因男友所在企业正分房子,为了能分到住房,陈某与男友举行了婚礼。酒店得知陈某结婚,并怀有身孕的消息后,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于2012年6月提出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陈某交纳3000元违约金。陈某认为酒店禁止员工结婚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酒店让其交纳3000元违约金不合法。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酒店的决定。
3.劳动关系评分标准(劳动社会保障专业)
1.答:(1)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单方解除与王某订立的劳动合同(10分)
(2)企业如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并应
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10分)
2 答:(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该公司与小田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小田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后四个月则应为劳动合同履行期,小田可要求公司按试用期满约定的工资支付。(20分)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在试用期每月支付小田工资500元,已经低于新乡市职工最低工资每月670元的标准,小田可依法要求公司补足试用期工资至670元。(10分) (3)同时,小田在医药公司工作六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其工作期限已超过试用期,小田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如果认为小田不能胜任工作,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田,或额外支付小田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10分)
3. 答:(1)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本店允许,不得结婚。从实质上看,酒店这种做法干涉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0分)。
(2)另外,从劳动合同订立来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内容,第23条规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本案中所发生事实不在其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