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 - 图文

2026/1/22 3:58:19

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绪论

1.5.4 民俗旅游

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关于民俗旅游的具体概念和本质规定,学界尚无定说。在《中国旅游区百科全书》中,对民俗文化旅游的定义是:观赏、考察、了解不同民族具有的传统性文化风俗习惯的旅游。也有学者认为:“民俗旅游是以特定地域或特定民族的传统风俗为资源而加以保护、开发的旅游产品[19]。民俗旅游和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开发时应遵循一些原则,即乡

土性和古朴性原则、特色性原则、保护性原则、参与性原则、文化性原则等[20]。民

俗风情旅游市场的特征、划分,民俗风情旅游消费需求及其行为等。

1.6 创新研究

1.6.1 尝试提出“花灯地理”的概念对“秀山花灯”进行了研究 地理环境对花灯艺术在全国分布的影响,对“秀山花灯”分布区域、流派的

影响,“秀山花灯”对秀山地理环境特征的反映。

1.6.2 绘制了“花灯研究”分析图

绘制了秀山区位关系图(附图1)、中国花灯艺术主要分布地区示意图(附图2)、秀山花灯地理分析图(附图3)、秀山花灯流派分布图(附图4)、秀山花灯旅游资源分布图(附图5)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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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概述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概述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1.1 概念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在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出现之前,术语与用词上出现过几次明显变化,其中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5]。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其中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是:“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从该建议案对“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的界定看,实际上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界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含义,基本上又用了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6]。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但详细的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还通过了《申报书编写指南》。至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已比较完备,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世界各国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达到了新的水平和阶段[7]。

在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把非物质文化遗定义为: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及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2.1.2.1独特性

作为特定人类群体或民族生产、生活中文化的表达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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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概述

现了特定人群的独特创造力,这就使非物质遗产文化都各具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的艺术表现手法和间接体现出来的思想、情感、价值观等具有一定的唯一性,是其它人群、民族难以模仿的。这种独特性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所在,是相应人群和民族的记忆。一旦独特性丢失,就意味着一种文化的消亡和特定人群被同质化。

2.1.2.2历史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悠久的历史,是维系地方社会历史记忆、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被传承的同时,它也是历史的“遗产”,是有生命的,贯穿地域时空的始终,并将永续传承下去。其厚重的历史性还体现在“非遗”的传统文化表现手法和空间上,只有从历史的视野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真正发现它的“根源”,依托的历史背景,进而为下一步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1.2.3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产生于民间,它的流传绝不是单纯的继承,而是在文化大环境中,在一定时间范围之上传播与继承,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传授绝非简单的“给予”,因此具有很强的传承性。口传心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方式,这种“活态”的传承方式使得“非遗”更加神秘、魅力无限。通常,以语言的教育、亲自传授等方式,使这些技能、技艺、技巧由前辈流传到下一代,正是这种传承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延续有了可能[21]。

2.1.2.4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是指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某一民族(或同地域内几种民族)所独有,深深打上了民族烙印,体现了特定民族的思维方式、智慧、世界观、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表达等因素。从更深的民族特性来看,世界观、信仰、思维方式、宗教观、价值观、审美趣味、生活方式、民族认同等,这些因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表现在日常生活和行为的方方面面,有很强的稳定性,不易改变[21]。

2.1.2.5地域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看作是地方性知识,强调的是与其它地域文化的差异性和自已的地域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与民族性具有密切的关系,它体现在民族性基础之上,是民族性深层次的表现。地域内的自然环境对非物质遗产的产生、发展、兴盛有着很大影响,而某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恰如其分的反映着该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依赖。“非遗”代表了地域的特色,是地域的产物,离开了地域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即便拔高了该文化的表现形式,也谈不上保护、传承和发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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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概述

2.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

由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很多属于神话、巫术、图腾等项目,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对这些有争议性项目性质的判断问题。对于许多没有争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性,这些文化遗产反映了积极向上又富有创造力的民族精神,科学的探索精神和人民群众的智慧,其性质当然是积极的、有价值的,是应该充分肯定和保护的。对于涉及到有争议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性,应该指出其积极性与消极性并存的特点,并进行科学而适当的区分、鉴别、定性和评价。同时,对于那些目前的认识水平难以评价的文化遗产,也应该先保护起来,留待以后进行正确的评价。

从世界范围来说,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口头文化(口述传说、神话——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等)及语言、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和工艺技能)、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而对于那些鬼神信仰、巫术等蒙昧精神文化部分,是并没有明确列入保护名单之中的。没有明文列入公约的保护对象,并不说明鬼神信仰(包括祖先崇拜)、巫术迷信等神秘文化不属于非物质遗产和民间文化[22]。

2.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

2.2.1 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原则

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则,并要求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明确提出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是按照臆想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本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基础和核心,是旅游开发之本,旅游开发则是本真性的发展和延伸[23]。当旅游开发适度、可行时,本真性会持续发展;而当旅游开发过度、混乱,本真性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总体来看,本真性原则其实并不排斥旅游开发,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本身就是在坚持本真性原则的基础上开发的,只有坚持本真性原则开发出来的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才对游客有较强的吸引力。

2.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从资源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人文旅游资源,而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是基础关系,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旅游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是为旅游开发提供一定的资源基础。发展旅游业,资源是基础,而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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