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司考题

2026/4/23 7:19:40

除外。《海商法》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四、不定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1.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 B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本题考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以及消灭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22、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一般为:(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

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如果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于第 (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先于第(1)至第(3)项受偿。所以选项A不符合海商灶,C符合。船舶优先权的灭失条件有四种:(1)超过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选项B不是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充分条件,故它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D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1996年〕(每题1分)

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交付

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 )( )( )( )计算。☆D

A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

B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 C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

D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

本题考超期还船租金率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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