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

2026/1/25 20:15:39

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在庭审中,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人民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与审判长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

另外,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由社区推荐的,多数是离退休党政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打消退休时间的一项活动来完成或是把人民陪审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部分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庭审当天才阅读案卷,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对案件不够熟悉,所以在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或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成了陪衬。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在庭审中法官统一着法袍,而人民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男的陪审员穿衬衫、夹克、西装等,女的陪审员则穿连衣裙、套裙等,各式时装色彩斑斓,有的还穿金戴银,有的还比较暴露。显然,这些人民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形成鲜明的对比,显得不协调,这样也会有损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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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有宪法的明确依据,使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规定还不统一,在新法和旧法之间、上位阶旧法和下位阶新法之间、同位阶法律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总结各地法院的探索实践,借鉴吸收理论界的合理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培训和职务保障等内容,消除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进行强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提供统一、衔接、全面的法律依据。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在我国,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何为“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一笼统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容易把握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从案件的性质、法定刑、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做出明确规定。立法机构应从司法实际情况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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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是,现实中,大部分的社会公众仍不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如果人民陪审员由精英组成,那么他自然失去了平民的视角,不太可能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代表普通公民的价值观念对案件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以大专文化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是不合理的。当然,不规定大专文化程度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如果人民陪审员完全没有文化,确有可能影响对整个案情的理解。我认为,可对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比较合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注意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要通盘考虑不同的行业、职业、民族、性别、党派等因素,吸收不同层面的公民参加。要注重把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地域性与专业性结合起来。 (5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针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有关部分应增加资金投入,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威严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服装及人民陪审标志。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着装统一,佩戴人民陪审标志,共同促进审判标准化、正规化。各基层法院应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尊重和关爱每一名人民陪审员,提供平等的待遇。努力让他们在人民陪审的工作中享受到乐趣,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陪审氛围,促进人民陪审工作健康发展。 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新时期、新形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造福于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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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4、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5、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7:125 2、齐树杰.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93. 3、王盼.民事诉讼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72. 4、金友成.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9-20. 5、李祖军,王世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15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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