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的关系

2026/1/23 2:39:15

题。生产力水平不高,生活物质财富还不能充裕地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决定了种种差别和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导致不协调的直接原因。此外,不可忽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特别是对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各因素的影响。

今天,自然环境问题主要区分为两大类:生态问题和污染问题。当然,这两者是很难区分的,环境问题本身就是生态问题。所以“生态危机”,是人类活动的各方面作用的长期积累对自然环境所产生的的综合效应。首先,人类自身的生产的毫无节制就会影响生态平衡。其次,物质资料生产的失控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这与人口增长也有关。因为人口增长的压力,势必会生产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就会更加加大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的力度。而资源的消耗量的增长,也就意味着土地、山川和深林的不断消失。当然这从经济根源来说是经济再生产落后、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再生产失衡、自然再生产出现危机。从体制根源来说是现行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配套措施而使正确的决策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同时产生了负面影响;由于双重模式、双重准则的相互制约导致制度主体的功能紊乱。从价值观根源:利益冲突导致价值观念的混乱,使价值取向极端化、无责任化、粗俗化。 结语

人类困境的产生与经济,体制和价值观念密切相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其经济根源,体制根源和人的价值观念出发,这也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对这些问题重新进行审视。多国家和人认为有必要对人类在自然界中的活动进行重新审视,以便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困境。

自然辩证法课程论文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正确的实践观

摘 要:人类生活于自然的世界里,开发着自然、利用着自然,同时也在对自然施加着影响。这种影响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变得越来越大。无疑,我们现在必须承认这种影响大多是负面的,即我们在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实现发展。这是我们必然要走的路么?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显然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实践观,这种粗放式、不顾子孙后代的发展方式必然是不可持续的。本文通过批判“先污染后治理”这种错误的实践观,指出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实践观,也就是要使我们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不危害后人的发展权利,实现可持续发展。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对这一追求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坚定不

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国的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自从出现了人类这种智慧生命,地球上就留下了人类活动的痕迹,也就对大自然产生了影响。人类利用自己强大的智慧,在二十世纪实现了史无前例的生产力大发展,创造出了千百年未曾有过的辉煌工业文明,将光明、温暖和方便、迅捷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让世界每一个成员都体验到文明进步所带来的益处。然而,与此同时,这种强烈的占有和奴役万物、企图主宰宇宙而与自然为敌的做法,导致了对自然资源的大量盲目开采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人们在功利思想的驱使下,片面强调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自然界为此付出了太大的代价,人与自然的天平产生了倾斜。人口的增长、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都导致了人与自然的不平衡。科学技术与工程技术的发展,也对大自然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从而使大自然对人类展开了疯狂的报复。人类,是该暂时停下前进的步伐来认真反思一下其所作所为,到了应该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时候了。

先从中国古人的书里面看看他们是怎样认识人与自然的吧。众所周知,“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天人合一的思想,其最基本的涵义,就是充分肯定,关注人类行为与自然界的协调问题。《庄子·达生》里面说:“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易经》中也强调,天有天之道,天之道在于“始万物”;地有地之道,地之道在于“生万物”。人不仅有人之道,而且人之道的作用就在于“成万物”。天地之道是生成原则,人之道是实现原则,二者缺一不可。这就是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

虽然古人并未直接提到保护环境等内容,但是只要细细挖掘,“天人合一”思想就是讲自然界和精神的统一,也就是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所以人类必须应用自然资源,维护有利于自己生存的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及良好环境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人类自己。这在当今社会对于保持人与自然和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是古代先哲给我们留下的一份十分宝贵的思想遗产。

诚然,古代的科学技术不发达,生产力也低下。人类活动对于大自然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人类可以在自然的自我代偿能力范围内恣意开发和利用资源,而不用担心会带来什么环境问题。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工具的效率越来越高,人类利用着自己制造的劳动工具,对大自然张开了血盆大口,无休止地砍伐树木、挖掘矿产资源、排放垃圾废物,数量如此惊人以至于在大自然面前人类俨然成为了主宰者。例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曾一度被誉为是“最安全、最可靠的核电站”,然而,1986年的一声巨响彻底打破了这一神话。核电站的

第4号核反应堆在进行半烘烤实验中突然失火,引起爆炸,一条30多米高的火柱掀开了反应堆的外壳,爆炸使机组被完全损坏,致使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漏,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320万人受到核辐射侵害,2294个居民点受到核污染,800万公顷土地成为放射性尘埃降落区。后来核电站周围半径30公里的地区被辟为隔离区,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当年距核电站仅3公里的普里皮亚季,约5万居民全部被疏散,如今仍是一座无人居住的“死城”。有专家称切尔诺贝利核泄漏的辐射量相当于500颗美国投在日本的原子弹,消除事故后遗症需800年。

在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事故、灾难面前,一切有识之士都不禁要发出这样的疑问:人类真的用自己的劳动和实践使自己变得更加幸福了么?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的基本哲学原理来分析,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又是一个有着自身特殊发展规律的部分。通过劳动,人类具有了自己的实践存在方式。人把自然界——既作为自己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又作为自己生命活动的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实践使人从统一的自然界中分化出来之后,就从总体上、根本上更深刻、更全面地依赖于自然和社会的物质运动规律。恩格斯也曾提出关于自然界“对人进行报复”以及“人类同自然的和解”问题。所以,应当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这样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劳动实践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它们的和谐统一,这样才是人类发展的正确道路,也是获得幸福的生存之道。反观目前人类对大自然进行破坏的种种行为,从动机上来说,是某些人不顾自然的承受能力,相信“人定胜天”而完全背离了马克思的这种实践观。实践的规律与人类不断自觉遵循物质世界的规律是一致的。正确的实践观点是理解人与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统一的关键。

因此,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实践观点。那么如何才能树立正确的实践观点,实现人类更好的发展,而不至于走弯路、走错路呢?

“先污染后治理”是关于发展和环保优先权的一种观点。有学者指出,发达国家都是经历了“先污染”,换来了资本的积累,然后才有能力重视并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他们认为“先污染后治理”设定为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在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的起步阶段,都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否则只能受到环境和各种资源的制约而发展缓慢甚至难以取得进步,永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在这种理论的支持下,我国一些地方、一些企业置国家环境政策、法规于不顾,大肆破坏、污染环境,并美其名曰“发展的代价”,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观点一时甚嚣尘上。在我国,由于官员问责和考核制度不完善、不严格,许多地方官员基于这种理论,对作为当地纳税大户的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唯GDP是从,几年后离任的时候,GDP是上

去了,但是环境隐患却留给了后人,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并不会追究先前因短视而造成污染的有关部门官员的责任。在理论界,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解释说,环境污染和破坏,作为人与自然之间冲突的表现,正如人类社会内部的分裂和对抗一样,是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强调先污染后治理的客观规律性,并不是反对采取措施来治理和防止环境污染,而是指出在经济水平不高的条件下,相当一部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将由于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而不能实现,社会将忍受环境污染的后果。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如果一味强调“先污染后治理”是客观规律、是不可避免的,将使污染企业向自然界排污的成本(尤其是社会舆论成本)大大降低。但是放弃环境保护,放纵环境污染,从长远来看将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其“后治理”所付出最终成本比“先污染”时所省去的环保成本还要大很多。以日本为例,日本人在回顾本国的工业化历程时,就认为“先污染后治理”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损害是惨痛的,所付出的代价比事前污染防治投资高10倍以上。前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时环保措施难以实施,我认为这是不愿付出环保成本的一种托词。因为我们如果对于某种污染目前无法治理,可以先不要上马排放这种污染的企业,通过限制排放来防止污染,而不是非要排放以后再去治理污染。

总起来说,环境保护不应当落后于经济发展,二者应当而且可以同步进行。如果等到严重污染后,再行治理,就需要花费数倍乃至数十倍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当代的中国,若我们选择“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今后将要付出的代价不只是“后治理”的各种成本,某些珍贵的自然资源、美丽的自然景观可能是永远也无法复原的,所造成的损失并非金钱所能弥补的。因此,无论从污染现状和趋势、公众健康和需求压力来看,还是从资源供给能力与发展成本、国际社会约束来分析,我们都不应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这就是说,我们中国今天根本就没有“先污染后治理”的资本和条件。

因此,我们必须要摒弃那种 “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实践观。那么,什么才是我们应当坚持的,正确的实践观呢?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最先是在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讨论。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个定义系统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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