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综改试验区”下的煤炭企业税费政策改革建议
【摘 要】 2010年12月,山西省获批成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一独有的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山西省资源型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但受历史性、客观性因素影响,山西现行煤炭税费政策存在税负过重、重复征收等现象,文章将针对煤炭税费政策存在的诸多弊端,提出一些税收政策改革建议。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税费政策; 改革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煤炭产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山西省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基地,为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支柱产业单一粗放,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利用水平偏低,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资源枯竭问题逐渐暴露,资源型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0年7月,山西省提出了“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发展理念。201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复,山西省成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一、山西煤炭企业税费政策现状
推动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关键是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扎实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但现行山西煤炭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着税负过高、重复征收、调控不力等弊端,山西省要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弯道超车,就必须加快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相应税收政策,促进资源型经济的转型发展。
(一)资源整合矿井税收优惠政策单一
山西推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是治本之策。截至2010年年底,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基本完成,全省煤矿数量由“十五”期末的4 278座减少到2011年的
1 053座,办矿企业由2 200多家缩减至130家。70%的矿井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以上,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由于大多数被整合矿井安全基础薄弱、基础设施陈旧、机械化程度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安全投入和技术改造。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现有政策仅在契税、印花税等方面有专项优惠政策,没有针对资源整合矿井的财政扶持政策,以及在资源税、可持续发展基金等主体税种出台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