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和抛洒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
(6)防止煤炭氧化自燃,加强火区检查与管理,定期采样分析,防止复燃。
2、防止出现爆破火焰
(1)严格火药、爆破管理,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2)瓦斯矿井要使用安全炸药,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 (3)炮眼深度和装药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黄泥装填要满、要实,防止爆破拉筒,坚持使用水泡泥。
(4)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的连接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爆破工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发爆器。
(5)禁止放明炮、糊炮。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3、防止出现电火花
(1)必须采用矿用安全型、防爆型和安全火花型的电气设备。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定期、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2)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防短路保护装臵;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散电流。
(3)所有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4)修理开关、接线盒等不准带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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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放的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4、其他引火源的治理
(1)矿井中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制品(如塑料、橡胶、树脂等),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其中,洒水、排水用塑料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9Ω,压风用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8Ω,喷浆用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8Ω,抽放瓦斯用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6Ω,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2)在摩擦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臵;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使用难引燃性能的合金工具。
(三)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措施
除建立完善合理、抗灾能力强的矿井通风系统外,为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矿井每年都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切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矿井变化的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且组织所有入井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使每个入井人员都能了解和熟悉一旦发生瓦斯爆炸时的撤出和躲避的路线和地点。每年由矿长组织一次实战演习。
2、安设安全装臵
(1)安设防爆门。安装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处,必须装设防爆门或防爆井盖,以便在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时,冲击波将防爆门(或井盖)冲开,释放能量,防止通风机受到破坏。
(2)安设反风装臵。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反风设备,并做到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操作时间和反风风量达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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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证在处理事故需要紧急反风时能灵活使用。
(3)安设隔爆设施。隔爆设施是根据瓦斯或煤尘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波与火焰的速度差的原理设计的。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波在前,可使隔爆设施动作,将随后而来的火焰扑灭、隔住,从而爆炸灾害范围不再扩大。隔爆设施主要是在巷道中架设岩粉棚和水棚等。
(4)佩带自救器。每个入井人员不仅要随身佩带自救器,还要懂原理、会使用,在发生瓦斯爆炸或其他灾害时,能安全逃生。
二、煤尘事故预防措施 (一)降低煤尘浓度
1、完善井下永久防尘洒水系统,主要巷道敷设消防洒水管路。 2、矿井建立健全综合防尘责任制度,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3、坚持个体防尘,接尘人员都要佩带工业防尘口罩,劳保发放时,必须发给一定数量的滤料。
4、采用湿式打眼并冲洗煤帮,坚持使用水炮泥,坚持执行放炮前洒水,装煤前洒水,各转载点洒水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5、主要进风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要设臵风流净化水幕灭尘,定期清扫辅助运输大巷及胶带运输大巷,并进行洒水灭尘工作。
6、严格控制井下风速、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7、要有专人负责防尘工作,对井下各产生、积尘地点要定期检查、清扫和冲洗。
(二)防止引爆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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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爆破火源。井下爆破作业都必须使用的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允许用雷管和炸药,使用合格的发爆器放炮,禁止使用闸刀开关等明电放炮,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爆破工担任,放炮前必须充填好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连环炮。
2、防止电气火源和静电火源。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电线。井下供电应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臵,应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为防止静电火花,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例如,洒水、排水用塑料管外壁表面电阻应当小于1×109Ω等。消除井下杂散电流产生的火源,首先应普查井下杂散电流的分布,针对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杂散电流。
(三)隔爆措施:
采用设臵岩粉棚、水棚和自动隔爆棚等防止煤尘爆炸事故扩大。 三、火灾事故预防措施 (一)外因火灾预防措施
预防外因火灾的措施关键是严格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外因火灾的初起征兆,并采取措施制止其发展。
1、安全设施
(1)必须建造井上、井下防火设施。防火设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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