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教案特种设备的管理

2026/4/27 7:04:27

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等。

开机人员按要求填写各项记录(开机前的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 通风安全管理

矿总工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风量分配计划,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防灭火设计等。

由通防科编制、修改、完善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相关图纸,实施矿井“一通三防”各种设计、措施及方案。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并做好记录。

a. 瓦斯检查员按照《瓦斯检查操作规程》对井下各个地点进行巡回检查瓦斯,严禁假检、漏检、误检,防止瓦斯超限,填写《瓦斯检查记录》。

b.瓦斯检查员对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1次,填写《瓦斯检查记录》。

c.对放炮地点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一炮三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d.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②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6.瓦斯超限处理

a. 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爆破作业。

c. 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d.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e.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可通电开动。 f.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增加风量。 g.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矿井通风部管理人员立即查明原因,矿井通风管理部技术负责人编制《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由矿井通风管理部组织人员处理。 . 煤矿防治自然发火管理

工作面结束后向采空区 注氮工向火区或采空区注入氮气,其浓度不小于97%。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在采煤工作面10-15m处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矿井地测防治水

地测防治水工作由总工负责,组织编制地测防治水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采掘计划,每年雨季前组织人员进行防汛检查。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相关科室负责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地测防治水资料,巷道施工测量,贯通测量,下达贯通通知书,制定探放水计划,填绘相关图纸,验证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结果。

采掘区队负责现场探放水的现场安全管理,专业探放水技术人员负责探放水。

地面防治水:地测科相关人员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每月观测一次地表水,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再确定观测次数进行观测。

井下防治水:技术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专业技术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测水人员在顶板完好、底板平整的巷道布置测水站,每10天观测一次水位、水温、水质,填写《水文动态观测记录》。计算涌水量的平均值,并绘制《水文观测曲线图》。

煤矿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每年雨季前清理一次排水巷和水沟中的淤泥。对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保证井下排水系统正常。

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措施》。采掘区队探放水人员根据《探放水措施》进行立钻、打钻、封孔等工作,并填写《探放水记录》。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瓦检员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安全科每季度召开一次塌陷区综合治理会议,对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计划。

安全科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对采空区地表裂隙充填一次。安全科在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派专人检查井口附近、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对裂缝、陷落和塌陷情况进行充填。

地测科技术员根据《掘进工作面设计》计算、确定放线方位,测量工在现场进行观测、记录,填写《地质观测薄》、《经纬仪导线测量成果计算簿》。测量工对施工巷道中线方位每月标校两次。 爆破作业安全

井下爆破作业由安全科负责,安全科组织人员制定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经培训取证、持证上岗,爆破物品领取、运输、使用、回收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库管员对到矿火工用品的数量清点、规格核对、发放登记,未使用及拒爆火工用品的回收登记工作。爆破工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发爆器。 火工用品的运输、储存、领取、使用

爆破工根据本班用量填写《煤矿井下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审批表》,经当班带班队长审批后签字。爆破工携带经带班工段长签字后的《矿煤矿井下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审批表》,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领取爆炸材料时,爆破工要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并检查电雷管的编号是否相符。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厢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厢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厢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装运;搬运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装运火工用品的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现场使用时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双锁;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且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 3、井下爆破作业

钻眼工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要求钻眼施工。

装药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装药,装药前,瓦斯检查员检查作业地点的

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并”的放炮制度,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当班瓦斯检查员检查发现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装药时,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要求: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作业人员在附近20m的巷道内洒水降尘;爆破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填写《三人联锁记录》;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脚线的连接。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拐弯距离不得小于75m,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m;综采工作面深孔爆破作业警戒地点设在进风流中,警戒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初次放顶不小于600m、循环放顶不小于300m。

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应将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事故处理情况,填报《爆破物品现场使用记录》,由当班班长、安全员、爆破工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爆破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镐刨方式或生拉硬拽方式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药卷和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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