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

2026/4/25 16:30:27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 (1)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 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资金; (4) 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5.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6.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8.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半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 10. 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调查;

(3)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12. 安全乘车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

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的制度。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5)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

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

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

依据。这些依据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2)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单方)。

(3)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见色后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

(4)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和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

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

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队那晚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

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是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为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停止职业3个月以

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负责。主要

包括:

(1) 落实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 根据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动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 施工单位需要对哪些人员进行培训:

(1) 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队那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 新岗位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

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要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9.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选址应

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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